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賴淑敏、黃美文、彭淑苑
- 被告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丁○○ 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0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遊戲光碟片、目錄貳拾壹冊、估價單叁 本及帳冊伍本,均沒收。 丁○○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之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 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 刑三年確定。 二、詎戊○○現在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在新竹市○○路○段五八號經營「生活遊 戲工坊」,從事電視遊樂器、各類遊戲軟體及相關週邊設備之買賣業務,明知: (一)附表一所示之「GRAN TURISMO(GT)」及「PS」等商標 圖樣,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附表一 所示之「DDR」、「METALGEAR SOLID」及「Z.O. E」等商標圖樣,係乙○○○○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樂美 公司);附表一所示之「FINAL FANTASY」商標圖樣為日商 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奎爾公司);附表一所示之「TIME CRISIS」、「TEKKEN(鐵拳)」、及「ACECOMBA T」商標圖樣為日商南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歌公司);附表一所 示之「ROCKMAN」、「DEVIL MAYCRY」及「鬼武者」 商標圖樣為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波光公司);附表一所 示之「SEGA」商標圖樣為日商世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雅公司 )等公司分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 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等商品,且均仍在專用期間內 ,亦均係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 (二)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程式遊戲軟體,分別係新力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 爾公司、南歌公司、卡波光公司及世雅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 作,新力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南歌公司、卡波光公司及世雅 公司則委由第三人英特全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日本同步發行,均依我國 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為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前揭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意圖營利而交付。 (三)又新力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南歌公司、卡波光公司及世雅公 司均係生產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或創作電視遊樂器之電腦遊戲專業廠商 ,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均著有信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週 知,戊○○竟因市場競爭,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 子所販售如附表四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該光碟片之同 一產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揭新力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南 歌公司、卡波光公司及世雅公司註冊商標之圖樣,且均虛偽標示係上開公 司之產品或授權等內容,以虛偽表彰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光碟片係各該公 司合法之重製物,且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遊戲光碟片,係新 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可樂美公司、南歌公司、卡波光公司及世雅公司分 別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常業明知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以侵害他 人著作權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一月中旬間,向該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 子,以每片二十元至四十元(起訴書誤載為八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不等之 價格購入如附表四所示之仿新力公司、可樂美公司、南歌公司、思奎爾公 司、卡波光公司及世雅公司之遊戲光碟後,在其所經營之前揭「生活遊戲 工坊」處,以每片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交付予不特定顧客以 牟利,而以侵害新力公司、可樂美公司、卡波光公司、思奎爾公司、南歌 公司及世雅公司之著作權為常業,而恃以營生,並或以販賣如附表二在外 包裝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物品,或以所販入如附表四 所示之仿冒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在電視畫面上會出現如附表二所 示之註冊商標圖樣「PS」、「SEGA」、「FINAL FANTA SY」及圖樣「Playstation.2;LicensedbyS 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PRO DUCEDBYORUNDERLICENSEFROMSEGAENT ERPRISE.LTD」等文字,用以表明為該等公司製造或授權之意 思,亦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片係新力公司、可樂美公司、卡波光公司、 思奎爾公司、南歌公司及世雅公司所生產之用意之證明,持以販賣後交付 藉以行使該等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可樂美公司、卡波光公 司、思奎爾公司、南歌公司及世雅公司信譽。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晚 上八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戊○○所經營之前述「生活遊戲工 坊」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仿新力等公司商標及享有著作權之遊 戲光碟片共六千七百五十四片(含PS系統遊戲光碟二百五十一片、PS 2系統遊戲光碟五千八百八十九片及Dreamcast系統遊戲光碟六 百十四片)、目錄二十一冊、估價單三本及帳冊五本等物。 三、丁○○明知戊○○於右揭時、地經營「生活遊戲工坊」,竟於戊○○為警查獲販 賣上開盜版光碟後,基於意圖使戊○○隱避,遂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許,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警員陳述其為 「生活遊戲工坊」之實際負責人,而圖頂替戊○○違反著作權法等之罪責。 四、案經日商新力公司、世雅公司、卡波光公司、思奎爾公司、可樂美公司、南歌公 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被告丁○○亦否認有何頂替 之行為。被告戊○○辯稱:其自前案即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違反著作權法 案件被查獲後,即將「生活遊戲工坊」頂讓予己○○,未再續予經營,嗣後己○ ○再將該店頂讓予丁○○,查獲當日其之所以在店內,係因丁○○委請其幫忙看 店,故其將個人資料帶至店內處理云云;被告丁○○則辯稱:其係九十一年三月 間,自己○○處頂讓「生活遊戲工坊」經營,查獲當日係因其外出,故請戊○○ 幫忙看店云云。 二、有關被告戊○○之原選任辯護人(業於審理前解除委任)辯稱:(1)本案係以 案外人己○○為聲請搜索對象,而本案搜索既對被告戊○○為之,故扣案之證物 應無證據能力;(2)證人己○○於偵訊過程,屢遭公訴人以疲勞訊問為之,其 證詞亦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查:(1)本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 大隊第三中隊聲請搜索之對象為己○○;處所為新竹市○○路○段五八號「生活 遊戲工坊」;應扣押之物為仿冒之盜版光碟、目錄及帳冊,嗣經本院以九十一年 度聲搜字第二一八號搜索票為之等情,有本院核發之上開搜索票在卷足參(參偵 查卷一第二三頁),而己○○當時為「生活遊戲工坊」名義上之經營者,此亦有 新竹市政府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之府建商字第0九一0一二一一七0號函在卷 可佐(參偵查卷一第十頁),是警方對此類案件之蒐證方式,先以名義上登記經 營者為聲請搜索對象,本無任何可議之處,且本案警方實際搜索之地點既為新竹 市○○路○段五八號,且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目錄及帳冊亦在搜索票所載之地 點查獲,本諸發現真實必要及警方蒐證累積之經驗,本案實施搜索後所扣押之盜 版遊戲光碟、目錄、估價單及帳冊既與搜索票上所載應扣押之物相符,顯示警方 確於本院核發搜索票之範圍內蒐證,並無任何針對被告戊○○身體所為逾權搜索 之存在,況被告戊○○及丁○○於本案之搜索扣押筆錄上既予簽名、按指印,此 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可稽(參偵查卷一第三頁),且未見被告何文洲於偵查中, 就該搜索程序提出異議,故本案之搜索過程並無任何瑕疵可指。(2)按訊問「 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 正之方法為之;「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 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本案有關己○○部分,公訴人於 偵訊過程中係以「證人」身份傳訊,已與前開法條所規範之對象無涉。況公訴人 就證人己○○部分,係分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分許、九十二年四月 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七分許及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許進行訊問,且於作 證前諭知具結,此有證人結文在卷足佐(參偵查卷一第八二頁),是本案有關證 人己○○之偵訊日期既係分散於三個偵查期日為之,且訊問過程中無非針對「生 活遊戲工坊」之頂讓過程、經營方式、進貨來源及實際經營者等問題進行訊問, 而己○○之陳述亦本於自由意願為之,與偵訊筆錄所載內容大義相符,此有本院 之偵訊錄音帶勘驗筆錄可參,是公訴人本於調查真實之必要,依據一般正常實務 之運作進行調查,過程並無任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 之方法,再於歷次偵訊後,證人己○○復緊接偵訊筆錄後簽名,未見有何不法訊 問後,為維護自身之情事予以立時表示異議之舉,凡此俱見證人己○○於偵訊之 證言之證據能力,亦無任何瑕疵。是選任辯護人上開所指,顯不足採。本案扣押 之盜版遊戲光碟、目錄、估價單、帳冊及證人己○○於偵訊之證言應具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三、被告戊○○及丁○○之本案右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即新力、世雅、思奎爾、可樂美、卡波光、南歌等公司 之告訴代理人李怡欣及林金榮律師指訴甚詳(參偵查卷一第十三頁及本院九十 二年八月十九日之訊問筆錄),並有附表一所示商標之註冊證影本、著作物在 我國首次發行之統一發票、進口報單、電玩發行週報、存貨異動明細表、扣案 如附表四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及現場查獲照片可佐(參偵查卷第十九頁、第七三 頁、第九三頁至第一四四頁)。 (二)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隊長辛○○於本院調 查時證稱:「(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之查獲過程?)在取締前半月佈線,請小 朋友進去買盜版光碟,但實際經營者不知道,在蒐證前一天,還有請小朋友確 認。(該店每天都有開嗎?)不確定,但之前有購買三次,每次去的時間都是 下午二點到五點間,店都有開。(當天查獲情況如何?當時戊○○在做什麼? )當時戊○○站在櫃台裡面,後面是壁櫥,擺滿週邊設備,我們提示搜索票, 當時有幾位顧客在裡面,戊○○向顧客說今天不營業,扣案之帳冊、估價單是 在櫃台裡面查獲的,盜版光碟是在櫃台落地櫃查到」等語(參本院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八日之訊問筆錄)。參以被告丁○○於本案查獲時,確係在華夏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任職,且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期間,尚輪值 日班(上午七時三十餘分許至下午四時餘分)及夜班(下午三時四十餘分許至 凌晨十二時許)之情況下,此有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 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之華玻字第九二0一0二號函在卷足佐(參偵查卷一第六 八頁),是以被告丁○○同時在華夏公司任職之情況下,焉能於每日之下午二 時許至五時許期間分身至店內經營;況若被告戊○○非「生活遊戲工坊」之實 際經營者,又怎會於本案查獲之際,對店內顧客有宣稱「今天不營業」之舉? 是被告戊○○及丁○○上開所辯顯與經驗法則相違。 (三)雖證人己○○迭於偵訊及本院調查時陳稱自被告戊○○處頂讓「生活遊戲工坊 」經營,嗣後再將該店頂讓予被告丁○○經營等語,然其就經營期間之始迄日 初於偵訊時陳稱係自八十九年六月至九十一年三月等語,復於本院調查時改稱 係自八十九年六月至九十年八月等情(參偵查卷一第七七頁及本院九十二年八 月十九日之調查筆錄),前後已有不一,委難盡信。且被告戊○○亦自承其於 前案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即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被告戊○○於同一地點 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確定後,尚有經營「生活遊戲工坊」一些時日之情(參 本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之審理筆錄),雖其另辯稱係為便消化前案所購入之 仿冒商標等之遊戲光碟存貨云云,然此部分顯與前案查獲時,已將被告戊○○ 於八十九年六月間所購入之盜版遊戲光碟全數查扣,並諭知沒收之事實不符, 此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判決可參(參偵查卷第四二頁)。故被告戊○ ○既自承於九十一年一月間有經營「生活遊戲工坊」之情,即與證人己○○上 開所述頂讓之經營時間不符。況亦與本院勘驗扣案為被告戊○○自承所有之帳 冊、估價單顯示:被告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起(即前案查獲後)至九十一 年四月六日止,均有以每片遊戲光碟二十元至四十元不等之金額購入盜版光碟 之記錄之情相違,此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可參(參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之準 備程序筆錄)。再細究被告戊○○、被告丁○○及己○○分於偵訊及本院調查 時,就「生活遊戲工坊」之頂讓金額及頂讓金付款方式等細節前後反覆不一而 無法互核相符外,被告江文欽及己○○亦均無法就遊戲光碟之進貨來源、方式 及雇請員工等情提出進一步證據供本院調查參酌,益見證人己○○所述應係偏 頗被告戊○○、丁○○之詞,實與事實不符,顯不足採。(四)又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均未附操作手冊,經置入PS遊戲主機執 行時,電視螢幕上則會出現如附表二所示之註冊商標圖樣「PS」、「 SE GA」、「FINAL FANTASY」及圖樣「Playstation .2;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 mentinc.;PRODUCEDBYORUNDERLICENSEF ROMSEGAENTERPRISE.LTD」等授權製造之文字樣,空機 運轉時則不會顯示上開商標圖樣或授權文字等情,此有告訴代理人會同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勘驗所製成之勘驗照片及本院之勘 驗筆錄附卷可稽(參偵查卷一第八一頁、第八二頁、第一六七頁),亦為被告 所自承在卷,堪認前開扣押物品均非被告自告訴人新力公司、世雅公司、卡波 光公司、思奎爾公司、南歌公司及可樂美公司購入而合法代理銷售。又告訴人 新力等公司所生產之真品遊戲軟體光碟片,新品每片市價約一千五百元至三千 元不等之情,業據告訴人代理人林金榮律師陳明在卷(參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九 日之訊問筆錄)。是被告既以每片二十至四十元不等之代價購入盜版之光碟片 ,再以每片五十至一百元之價格賣出,以被告戊○○前已有販賣盜版光碟之經 驗,竟能以遠低於真品甚多之價格出售,顯見被告於販入之初,即明知前述遊 戲軟體均為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權之物,亦甚為明顯,益見被告丁○○頂替 犯行之實。 (五)綜上,本案被告戊○○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被 告丁○○頂替之犯行,罪證明確,均洵堪認定,自均依法論科。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由註冊主義改採原創主義,對於本 國人兼採任意註冊主義,惟對於外國人仍採註冊主義。嗣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 正之著作權法廢止註冊主義改採絕對原創保護主義,惟仍許登記,登記僅為對抗 要件,同時,追溯外國人著作保護規定(即增訂第一百零八條),凡依民國七十 四年七月十日修正著作權法註冊之外國人著作,仍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之著作權。 至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之著作權法及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著作權法, 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採原創保護主義,惟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 區域內生效日之前(二○○二年一月一日),仍需符合首次發行或同步發行之要 件。換言之,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 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如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 ,亦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得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定有明 文。而日本昭和四十五年(一九七○年)五月六日法律第四十八號修正著作權法 第六條之規定曰:「(受保護之著作權)著作符合以下各項規定者,受本法保護 :(一)日本國民之著作;(二)最初在國內發行之著作(包括最初在本法規定 以外之地方發行者,從該發行日三十日以內在日本國內發行之著作);(三)前 二項以外,依據條約本國負有保護義務之著作。」核與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 款之規定相當,堪認日本國民得依我國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享有著作權。經查 ,如附表三所示之著作,均係在我國首次發行,相當於我國八十一年修正著作權 法及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五款第十款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 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享有著作權法之權利。又附表三所列之各遊戲軟體,分別係告 訴人日商新力公司、恩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南歌公司及世雅公司創 作之著作,均委由案外人英特全股份有限公司與日本同步在台灣發行,有各該軟 體之進口報單、進貨單、出貨單、統一發票等相關資料在卷可證(參同上卷第八 三頁至第一四四頁),各該公司亦均在我國享有著作權。被告戊○○明知所販入 之光碟片係分別重製告訴人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卻仍以之作為直 接營利之使用,應認被告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足堪認定。 三、次按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 『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陳列或散布. ..」,並不以行銷於外為必要,顯然只要商標附著之客體符合前開之規定,且 使用人具有行銷之目的,即符合「商標使用」之要件。又商標法第六條所謂「商 標之使用」,祇需以行銷目的,將商標標示於商品內外或其包裝、容器、標帖、 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均可,不僅以揭示於商品之表面者為限,是以 透過機器或電腦處理之電子訊息、電磁紀錄或其他媒介物顯示其商標者,亦屬之 (前中央標準局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商字第二○八一四四號函示意旨及智慧 財產局商標法修正草案第六條條文參照)。復按,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乃規定:「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者」,行為人只要明知所販賣之商品,係為第六十 二條第一款所定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係第 六十二條第二款之商品者,即為已足。而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遊戲光碟片,經 置入PS遊戲主機執行時,電視螢幕上則會出現會出現如附表二所示之註冊商標 圖樣「PS」、「 SEGA」、「FINAL FANTASY」及圖樣「P laystation.2;LicensedbySonyComputer Entertainmentinc.;PRODUCEDBYORUNDER LICENSEFROMSEGAENTERPRISE.LTD」等授權製造 之文字樣,已如前述。就此,扣案之光碟片內存之電磁紀錄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 行,如前所述既得於電視螢幕上分別顯示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即足使一般 之消費者認識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自亦構成商標之使用。綜合以上,扣案之光 碟片既於包裝盒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商標圖樣,暨扣案之光碟片內存之電磁紀錄 又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註冊商標,又均核無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普通使用之情 形,而各該商品外表所標示及光碟內所燒錄之商標圖樣,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 施以通常之辯認,自應認已足使具有普通購買經驗之誠實消費者對之與正版光碟 片產生混同誤認之虞。 四、再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 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文書論。又文書 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偽造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 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 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而達於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固不待言,其因販賣而交付該偽造之準文書之情形,如 販賣交付者與買受收受者,均明知該準文書確為偽造,且均明知藉由機器或電腦 處理即可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時,因買受者已達於可隨時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之 狀態,無待販賣者更有所主張,應認販賣該偽造準文書者於交付時,即與行使無 異,此如同販賣翻印他人著作出版物(連同著作物之底頁、依出版社所載著作人 、發行人、印刷者等一併加以翻印)圖利者,其於交付該偽造之著作物時,即已 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須就該偽造之著作物之內容更有所主張,始可構成 行使行為相當,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六刑事判決足資參照。查 被告戊○○所販賣之前揭仿冒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時,亦顯現所偽造表 彰告訴人等公司名稱或授權之文字,自屬使消費大眾會誤以為該等仿品光碟片, 係由告訴人等自行或合法授權所生產製造之一定用意證明文字,而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等公司,是以該等字樣當屬上述之「準文書」。而該等「準文書」為不詳姓 名之人未經前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所製作,當屬偽造之準私文書,被告戊○○ 販賣該等仿冒之光碟片,已明知其中扣案之光碟片或有從外包裝等外觀即有仿冒 之商標圖樣,其餘光碟片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即可顯示上開內容,業如前述 ,而消費者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向被告購買上揭光碟片,衡情亦應知悉上揭光碟 片之外觀商標圖樣或藉由電視遊樂器所執行後顯現之授權文字或商標圖樣均屬偽 造,加上於購買後必然會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而於電視螢幕顯示上揭準文書, 應認被告戊○○交付之行為,即係行使上開偽造準文書之行為無誤。 五、末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 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該常業犯 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號判決亦持此見解。是侵害著作 權之常業犯,應指有反覆以侵害著作權為目的之同種類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另兼 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常業犯之成之。本件被告戊○○向該不 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購入上揭仿冒光碟片後,即自九十一年一月中旬起,置於 其所經營之「生活遊戲工坊」內販售,迄至被查獲為止,且查獲之盜版光碟片數 量非少,被告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反覆以同一種類之行為販售,交 付予不特定之人,是被告戊○○即有反覆以同類侵害著作權為目的之行為,參諸 前開說明,自應論以常業犯。 六、查被告戊○○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 一日生效,其中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法定刑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 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處斷。核被告 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 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及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起訴書誤載為第五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 、第一項之頂替罪。被告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權物之低度行為,為其 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戊○○先後 多次販賣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 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連續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罪、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與常業侵害著作權罪三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 較重之常業侵害著作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戊○○為圖厚利,故意侵害他人之智 慧創作,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 象,且本案查扣之光碟片數量眾多,造成告訴人之損害不小,且已有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之紀錄,素行非佳(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江文欽頂替他人犯罪行為,有礙犯罪之偵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示懲,並就被告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如附表四所 示仿冒告訴人新力等公司商標及享有著作權之遊戲光碟片共六千七百五十四片( 含PS系統遊戲光碟二百五十一片PS2系統遊戲光碟五千八百八十九片及Dr eamcast系統遊戲光碟六百十四片)、目錄二十一冊、估價單三本及帳冊 五本等物,均係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分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 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黃 美 文 法 官 彭 淑 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條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 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 │註冊號數 │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 │專用權人│ │ │ │ │(民國)│ │ │ ├──┼───────┼─────┼────┼───────┼────┤ │ │DDR │第八七六四│88.12.1 │電動機械玩具、│日商可樂│ │ │ │八二號 │ 至 │投幣式電子遊樂│美股份有│ │一 │ │ │98.11.30│器、電視遊樂器│限公司 │ │ │ │ │ │、唱片、已錄錄│ │ │ │ │ │ │影碟/錄影帶、 │ │ │ │ │ │㟫齐秌秌│電影片、幻燈片│ │ │ │ │ │㟫齐秌秌│、電腦、中央處│ │ │ │ │ │ │理器、電子電路│ │ │ │ │ │ │、磁碟、印表機│ │ │ │ │ │ │、電腦鍵盤、電│ │ │ │ │ │ │池。 │ │ ├──┼───────┼─────┼────┼───────┼────┤ │ │GRAN TU│第八八三七│89.03.01│電腦遊樂器用錄│日商新力│ │ │RISMO │六八號 │ 至 │有電腦程式之磁│電腦娛樂│ │二 │(GT) │ │99.02.28│碟、光碟、已錄│股份有限│ │ │ │ │ │影碟、錄影帶、│公司 │ │ │ │ │ │電視遊樂器 │ │ ├──┼───────┼─────┼────┼───────┼────┤ │ │FINAL │第八八五二│89.03.16│電池、乾電池、│日商思奎│ │ │FANTASY│六五號 │ 至 │眼鏡包括太陽眼│爾有限公│ │三 │ │ │92.12.31│鏡、雪鏡、風鏡│司 │ │ │ │ │ │、安全護目鏡、│ │ │ │ │ │㟫齐秌秌│眼鏡、磁帶、已│ │ │ │ │ │ 秌秌│錄磁帶、已錄磁│ │ ││ │ │ │碟/磁片、電腦 │ │ │ │ │ │ │碟片、電視遊樂│ │ │ │ │ │ │器軟體、已錄之│ │ │ │ │ │ │磁卡、磁性編碼│ │ │ │ │ │ │卡、電腦記憶卡│ │ │ │ │ │ │匣、電腦卡、電│ │ │ │ │ │ │腦界面卡、已錄│ │ │ │ │ │ │電腦記憶體、電│ │ │ │ │ │ │腦軟體記憶體、│ │ │ │ │ │ │已錄電腦軟體記│ │ │ │ │ │ │憶體、已錄電腦│ │ │ │ │ │ │軟體記憶體、已│ │ │ │ │ │ │錄電腦軟體、電│ │ │ │ │ │ │腦包括中央處理│ │ │ │ │ │ │機、程式資料傳│ │ │ │ │ │ │輸電路、已錄之│ │ │ │ │ │ │電腦程式、程式│ │ │ │ │ │ │卡帶、顯示器、│ │ │ │ │ │ │電腦顯示器、視│ │ │ │ │ │ │頻顯示器、電腦│ │ │ │ │ │ │鍵盤、磁碟機、│ │ │ │ │ │ │光碟機、磁碟驅│ │ │ │ │ │ │動器、電腦硬碟│ │ │ │ │ │ │機、類比至數位│ │ │ │ │ │ │/數位至類比轉 │ │ │ │ │ │ │換器、串並聯/ │ │ │ │ │ │ │並串聯轉換器、│ │ │ │ │ │ │列表機、印表機│ │ │ │ │ │ │、調變解調器、│ │ │ │ │ │ │數據機、軟性磁│ │ │ │ │ │ │碟、與電視或電│ │ │ │ │ │ │腦運用之遊樂器│ │ │ │ │ │ │及其控制器與遊│ │ │ │ │ │ │戲搖桿、家庭用│ │ │ │ │ │ │電視遊樂器、營│ │ │ │ │ │ │業用電視遊樂器│ │ │ │ │ │ │、投幣式電動玩│ │ │ │ │ │ │具、自動或投幣│ │ │ │ │ │ │式遊樂機、無線│ │ │ │ │ │ │呼叫器、無線傳│ │ │ │ │ │ │呼機、照相機、│ │ │ │ │ ││放映機、投影機│ │ │ │ │ │ │、救生衣、擴音│ │ │ │ │ │ │器、揚聲器、電│ │ │ │ │ │ │話、磁性資料載│ │ │ │ │ │ │體、光學資料載│ │ │ │ │ │ │體、計算機、放│ │ │ │ │ │ │大鏡、安全帽、│ │ │ │ │ │ │護頭盔、幻燈片│ │ │ │ │ │ │、投影片、望遠│ │ │ │ │ │ │鏡。 │ │ ├──┼───────┼─────┼────┼───────┼────┤ │ │TIME │第八八四八│89.03.16│商業用之投幣式│日商南哥│ │ │CRISIS │八五號 │ 至 │、免投幣式或免│股份有限│ │四 │ │ │99.03.15│代幣之遊樂器、│公司 │ │ │ │ │ │電視遊樂器、電│ │ │ │ │ │㟫齐秌秌│視遊樂器盒、電│ │ │ │ │ │㟫齐秌秌│視遊樂器用印刷│ │ │ │ │ │ │電路板、家庭用│ │ │ │ │ │ │電視遊樂器、電│ │ │ │ │ │ │腦遊戲用軟體、│ │ │ │ │ │ │錄有電視遊樂程│ │ │ │ │ │ │式之磁帶、磁卡│ │ │ │ │ │ │、光碟、雷射卡│ │ │ │ │ │ │帶及唯讀記憶體│ │ │ │ │ │ │卡匣。 │ │ ├──┼───────┼─────┼────┼───────┼────┤ │ │METALGE│第七二四七│85.08.16│電動機械兒童玩│日商可樂│ │五 │AR SOLI│四六號 │ 至 │具、投幣式電動│美股份有│ │ │D │ │95.08.15│遊樂器、電視遊│限公司 │ │ │ │ │ │樂器、唱片、已│ │ │ │ │ │ │錄錄影碟及錄影│ │ │ │ │ │秌 │帶、電影片、幻│ │ │ │ │ │㟫齐秌秌│燈片、電腦、中│ │ │ │ │ │ │央處理器、電子│ │ │ │ │ │ │電路、磁碟、磁│ │ │ │ │ │ │帶、印表機、鍵│ │ │ │ │ │ │盤、電池。 │ │ ├──┼───────┼─────┼────┼───────┼────┤ │ │Z˙O˙E │第九五七七│90.09.01│電動機械玩具、│日商可樂│ │ │ │六一號 │ 至 │投幣式電子遊樂│美電腦娛│ │六 │ │ │100.8.31│器、電視遊樂器│樂股份有│ │ │ │ │ │(與電視連用之│限公司 │ │ │ │ │ │電子遊樂器)、│ │ │ │ │ │㟫齐秌秌│錄有個人電腦用│ │ │ │ │ │ │遊戲程式軟體之│ │ │ │ │ │ │電子電路、唯讀│ │ │ │ │ │ │記憶卡匣、錄有│ │ │ │ │ │ │家庭用電視遊樂│ │ │ │ │ │ │器遊戲程式軟體│ │ │ │ │ │ │之電子電路、唯│ │ │ │ │ │ │讀記憶卡匣、唱│ │ │ │ │ │ │片、已錄影碟、│ │ │ │ │ │ │已錄錄影帶、電│ │ │ │ │ │ │影片、電腦、中│ │ │ │ │ │ │央處理機、電子│ │ │ │ │ │ │電路、磁碟片、││ │ │ │ │ │磁帶、印表機、│ │ │ │ │ │ │電腦鍵盤、電池│ │ │ │ │ │ │。 │ │ │ │ │ │ │ │ │ ├──┼───────┼─────┼────┼───────┼────┤ │ │PS設計圖 │第七一○四│85.03.16│電腦、錄有電腦│日商新力│ │ │ │五四號 │ 至 │程式之卡帶、磁│電腦娛樂│ │七 │ │ │95.03.15│碟、光碟及卡匣│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㟫齐秌秌│ │ │ │ │ │ │㟫齐秌秌│ │ │ ├──┼───────┼─────┼────┼───────┼────┤ │ │ │第七六一二│86.05.16│商業用之彈球機│日商南歌│ │ │ │○三號 │ 至 │、射擊遊樂器、│股份有限│ │八 │TEKKEN │ │96.03.15│擲環套樁遊樂器│公司 │ │ │(鐵拳) │ │ │、抓球機、敲擊│ │ │ │ │ │ │遊樂器、測量拳│ │ │ │ │ │秌 │擊或腳踢力道之│ │ │ │ │ │ │遊樂器、活動吊│ │ │ │ │ │ │鉤抓獎遊樂器、│ │ │ │ │ │ │碰碰車及電動賽│ │ │ │ │ │ │車遊樂器、獎章│ │ │ │ │ │ │遊樂器、投幣式│ │ │ │ │ │ │電子遊樂器、投│ │ │ │ │ │ │幣或免代幣之電│ │ │ │ │ │ │子遊樂器、電視│ │ │ │ │ │ │遊樂器、電視遊│ │ │ │ │ │ │樂器盒、電視遊│ │ │ │ │ │ │樂器用之印刷電│ │ │ │ │ │ │路板、家庭用電│ │ │ │ │ │ │視遊樂器、已錄│ │ │ │ │ │ │有電視遊樂程式│ │ │ │ │ │ │之磁卡、光碟、│ │ │ │ │ │ │磁碟及唯讀記憶│ │ │ │ │ │ │體卡匣。 │ │ ├──┼───────┼─────┼────┼───────┼────┤ │ │ROCKMAN│第八六七四│88.09.16│營業用電視遊樂│日商卡波│ │九 │ │四三號 │ 至 │器、與電視連用│光股份有│ │ │ │ │94.04.15│之電子遊樂器、│限公司 │ │ │ │ │ │雷射唱機、電腦│ │ │ │ ││ │、錄有遊戲程式│ │ │ │ │ │㟫齐秌秌│之僅讀記憶體匣│ │ │ │ │ │㟫齐秌秌│、卡、帶、磁碟│ │ │ │ │ │ │、光碟及印刷電│ │ │ │ │ │ │路機板;遊戲程│ │ │ │ │ │ │式匣、貨幣兌換│ │ │ │ │ │ │機、代幣販賣機│ │ │ │ │ │ │、自動販賣機、│ │ │ │ │ │ │電影片、幻燈片│ │ │ │ │ │ │、唱片、已錄之│ │ │ │ │ │ │唱片、已錄之錄│ │ │ │ │ │ │影碟、已錄音之│ │ │ │ │ │ │磁帶、已錄之錄│ │ │ │ │ │ │影帶 │ │ ├──┼───────┼─────┼────┼───────┼────┤ │ │DEVIL │第六六七號│91.06.01│營業用電視遊樂│日商卡波│ │ │MAY CRY│ │ 至 │器、與電視連用│光股份有│ │十 │ │ │101.5.31│之遊樂器、光碟│限公司 │ │ │ │ │ │機、電腦、遊戲│ │ │ │ │ │ │軟體卡匣、兌幣│ │ │ │ │ │秌 │機、代幣販賣機│ │ │ │ │ │㟫齐秌秌│、自動販賣機、│ │ │ │ │ │ │已沖洗之電影片│ │ │ │ │ │ │、已錄影之錄影│ │ │ │ │ │ │帶、錄有電視遊│ │ │ │ │ │ │樂器軟體之僅讀│ │ │ │ │ │ │記憶體之卡匣、│ │ │ │ │ │ │卡匣、卡帶、磁│ │ │ │ │ │ │性光碟及印刷電│ │ │ │ │ │ │路板、電視遊樂│ │ │ │ │ │ │器軟體。 │ │ ├──┼───────┼─────┼────┼───────┼────┤ │ │SEGA │第二四九0│83.07.01│電腦、家用微電│日商世雅│ │ │ │七0號 │ 至 │腦、公司用微電│企業股份│ │十一│ │ │93.06.30│腦、硬體、軟體│有限公司│ │ │ │ │ │、電腦用磁帶磁│ │ │ │ │ │ │碟及其他應屬本│ │ │ │ │ │㟫齐秌秌│類之一切商品。│ │ │ │ │ │㟫齐秌秌│ │ │ ├──┼───────┼─────┼────┼───────┼────┤ │ │ACECOMB│第八五一三│88.05.16│商業用彈球機、│日商南歌│ │ │AT │二九號 │ 至 │射擊遊樂器、擲│股份有限│ │十二│ │ │98.05.15│環套樁遊樂器、│公司 │ │ │ │ │ │抓球機、敲擊遊│ │ │ │ │ │ │樂器、測量拳擊│ │ │ │ │ │秌 │或腳踢力道之遊│ │ │ │ │ │㟫齐秌秌│樂器、活動吊鉤│ │ │ │ │ │ │抓獎遊樂器、碰│ │ │ │ │ │ │碰車及電動賽車│ │ │ │ │ │ │遊樂器、獎章遊│ │ │ │ │ │ │樂器、投幣式電│ │ │ │ │ │ │子遊樂器、電視│ │ │ │ │ │ │遊樂器、電視遊│ │ │ │ │ │ │樂器盒、電視遊│ │ │ │ │ │ │樂器用之印刷電│ │ │ │ │ │ │路板、家庭用電│ │ │ │ │ │ │視遊樂器、已錄│ │ │ │ │ │ │有電視遊樂程式│ │ │ │ │ │ │之磁卡、積體電│ │ │ │ │ │ │路卡及磁碟及光│ │ │ │ │ │ │碟及唯讀記憶卡│ │ │ │ │ │ │匣。 │ │ ├──┼───────┼─────┼────┼───────┼────┤ │ │鬼武者 │第九八○六│91.01.16│營業用電視遊樂│日商卡波│ │ │ │八二號 │ 至 │器、與電視連用│光股份有│ │十三│ │ │101.1.15│之遊樂器、光碟│限公司 │ │ │ │ │ │機、電腦、外形│ │ │ │ │ │ │是包含僅讀記憶│ │ │ │ │ │㟫齐秌秌│體之卡匣、卡匣│ │ │ │ │ │㟫齐秌秌│、卡帶、磁性光│ │ │ │ │ │ │碟及印刷電路板│ │ │ │ │ │ │之電視遊樂器軟│ │ │ │ │ │ │體、遊戲軟體卡│ │ │ │ │ │ │匣、兌幣機、代│ │ │ │ │ │ │幣販賣機、自動│ │ │ │ │ │ │販賣機、已沖洗│ │ │ │ │ │ │之電影片、已沖│ │ │ │ │ │ │洗之幻燈片、唱│ │ │ │ │ │ │片、已錄音之光│ │ │ │ │ │ │碟片、已錄影之│ │ │ │ │ │ │影音光碟片、已│ │ │ │ │ │ │錄音之錄音帶、│ │ │ │ │ │ │已錄影之錄影帶│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遊 戲 名 稱 │數量(片)│ ├──┼───────────┼─────┤ │一 │勁爆熱舞3 │一 │ │ │(DDR) │ │ ├──┼───────────┼─────┤ │二 │GT實戰賽車 東京20│四十 │ │ │01 │ │ │ │(GRAN TURIS│ │ │ │) │ │ ├──┼───────────┼─────┤ │三 │太空戰士 國際版 │三五 │ │ │(FINAL │ │ │ │FANTASY) │ │ ├──┼───────────┼─────┤ │四 │緊急任務2 │十三 │ │ │(TIME CRISI│ │ │ │S) │ │ ├──┼───────────┼─────┤ │五 │特攻神諜2 │二九 │ │ │(METALGER │ │ │ │SOLID) │ │ ├──┼───────────┼─────┤ │六 │ZOE │四十 │ │ │(ZOE) │ │ ├──┼───────────┼─────┤ │七 │太空戰士10 │六七 │ │ │(FINAL FANT│ │ │ │ASY) │ │ ├──┼───────────┼─────┤ │八 │實況棒球2001決定版│二 │ │ │(PS設計圖 ) │ │ │ │ │ │ ├──┼───────────┼─────┤ │九 │戰略師團陸戰篇 │五 │ │ │ (PS設計圖)? │ │ ├──┼───────────┼─────┤ │十 │電子獸卡片競技場 │七 │ │ │ (PS設計圖) ? │ │ ├──┼───────────┼─────┤ │十一│陸行鳥大競走 │四 │ │ │ (PS設計圖 ) │ │ ├──┼───────────┼─────┤ │十二│神來 │五 │ │ │ (PS設計圖 ) │ │ ├──┼───────────┼─────┤ │十三│幻想大陸戰記豪華版 │十一 │ │ │ (PS設計圖 ) │ │ ├──┼───────────┼─────┤ │十四│勇者鬥惡龍七代 │三 │ │ │ (PS設計圖 ) │ │ ├──┼───────────┼─────┤ │十五│大航海時代Ⅳ │六 │ │ │ (PS設計圖 ) │ │ ├──┼───────────┼─────┤ │十六│美少女夢工廠大合輯 │一 │ │ │ │ │ │ │(PS設計圖 ) │ │ ├──┼───────────┼─────┤ │十七│超時空之鑰 │一 │ │ │(PS設計圖 ) │ │ ├──┼───────────┼─────┤ │十八│明星方塊 │一 │ │ │(PS設計圖 ) │ │ ├──┼───────────┼─────┤ │十九│RB惡狼傳說特輯 │一 │ │ │ (PS設計圖 ) │ │ ├──┼───────────┼─────┤ │二十│強化版 │一 │ │ │(PS設計圖 ) │ │ ├──┼───────────┼─────┤ │二十│大盜武衛門新世代襲名 │二 │ │一 │(PS設計圖 ) │ │ ├──┼───────────┼─────┤ │二十│純愛手札2外傳 │一 │ │二 │(PS設計圖 ) │ │ ├──┼───────────┼─────┤ │二十│RIDGE RACER│一 │ │三 │TYPE4 │ │ ├──┼───────────┼─────┤ │二十│舊世紀之遺產體驗版 │一 │ │四 │(PS設計圖 ) │ │ ├──┼───────────┼─────┤ │二十│兔寶寶大賽車 │一 │ │五 │(PS設計圖 ) │ │ ├──┼───────────┼─────┤ │二十│古代傳奇 │三 │ │五 │(PS設計圖 ) │ │ ├──┼───────────┼─────┤ │二十│犬夜叉 │十 │ │六 │(PS設計圖 ) │ │ ├──┼───────────┼─────┤ │二十│女神異聞錄之罰 │九 │ │七 │ (PS設計圖 ) │ │ ├──┼───────────┼─────┤ │二十│啄木鳥大冒險完全版 │二 │ │八 │ (PS設計圖 ) │ │ ├──┼───────────┼─────┤ │二十│魔鏡冒險記2 │二 │ │九 │(PS設計圖 ) │ │ ├──┼───────────┼─────┤ │三十│諸神之戰 │六 │ │ │(PS設計圖 ) │ │ ├──┼───────────┼─────┤ │三十│閃電風暴3 │七 │ │一 │(PS設計圖 ) │ │ ├──┼───────────┼─────┤ │三十│庫洛魔法使 │十一 │ │二 │(PS設計圖 )│ │ ├──┼───────────┼─────┤ │三十│一庫洛牌魔法 │十一 │ │三 │(PS設計圖 ) │ │ ├──┼───────────┼─────┤ │三十│出擊飛龍1&2 │八 │ │四 │(PS設計圖 ) │ │ ├──┼───────────┼─────┤ │三十│超級少女 │四 │ │五 │(PS設計圖 ) │ │ ├──┼───────────┼─────┤ │三十│勇者鬥惡龍4 │十三 │ │六 │(PS設計圖 ) │ │ ├──┼───────────┼─────┤ │三十│密林冒險隊 │十 │ │七 │(PS設計圖 ) │ │ ├──┼───────────┼─────┤ │三十│DRAGON BALL│十 │ │八 │(PS設計圖 ) │ │ ├──┼───────────┼─────┤ │三十│超級泡泡龍 │十 │ │九 │(PS設計圖 ) │ │ ├──┼───────────┼─────┤ │四十│刀魂 格鬥類 │二十 │ │ │(PS設計圖 ) │ │ ├──┼───────────┼─────┤ │四十│鐵拳3 │十 │ │一 │(鐵拳) │ │ ├──┼───────────┼─────┤ │四十│洛克人X6 │二 │ │二 │(ROCKMAN) │ │ ├──┼───────────┼─────┤ │四十│趣味射擊3 │二 │ │三 │(PS設計圖 ) │ │ ├──┼───────────┼─────┤ │四十│火熱BBA LIVE │一 │ │四 │(PS設計圖 ) │ │ ├──┼───────────┼─────┤ │四十│獵魔傳說 │六 │ │五 │(DEVIL MAY │ │ │ │CRY) │ │ ├──┼───────────┼─────┤ │四十│GT實戰賽車3 │十三 │ │六 │(GT) │ │ ├──┼───────────┼─────┤ │四十│空戰奇兵4 │十 │ │七 │(ACECOMAT) │ │ ├──┼───────────┼─────┤ │四十│鬼武者 │十七 │ │八 │ │ │ └──┴───────────┴─────┘ 附表三: ┌──┬───────────┬─────┬─────┐│編號│ 遊 戲 名 稱 │數量(片)│著作權人 │├──┼───────────┼─────┼─────┤│一 │神劍闖江湖 │二 │日商新力電││ │ │ │腦娛樂股份││ │ │ │有限公司 │├──┼───────────┼─────┼─────┤│二 │勁爆熱舞3 │一 │乙○○○○││ │(DDR3) │ │股份有限公││ │ │ │司 │├──┼───────────┼─────┼─────┤│三 │GT實戰賽車 東京20│四十 │日商新力電││ │01 │ │腦娛樂股份││ │(GRAN TURIS│ │有限公司 ││ │) │ │ │├──┼───────────┼─────┼─────┤│四 │(瑪莉可)明星之路 │十三 │日商新力電││ │2ndAct │ │腦娛樂股份││ │ │ │有限公司 │├──┼───────────┼─────┼─────┤│五 │夢境歷險 │十三 │日商新力電││ │ │ │腦娛樂股份││ │ │ │有限公司 │├──┼───────────┼─────┼─────┤│六 │狂野歷險3 │五十四 │日商新力電││ │ │ │腦娛樂股份││ │ │ │有限公司 │├──┼───────────┼─────┼─────┤│七 │世紀帝國2 │七 │乙○○○○││ │ │ │股份有限公││ │ │ │司 │ ├──┼───────────┼─────┼─────┤│八 │ESPN NBA職籃 │十 │乙○○○○││ │2Night 2000 │ │股份有限公││ │ │ │司 │├──┼───────────┼─────┼─────┤│九 │電腦麻雀─東風莊編 │十三 │乙○○○○││ │ │ │股份有限公││ │ │ │司 │├──┼───────────┼─────┼─────┤│十 │超級運動家2002 │二 │日商南歌股││ │冬季版 │ │份有限公司││ │ │ │ │├──┼───────────┼─────┼─────┤│十一│阿爾卑斯滑雪賽3 │十八 │日商南歌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十二│鐵拳4 │三四○ │日商南歌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十三│太空戰士 國際版 │三五 │丙○○○○││ │ │ │股份有限公││ │ │ │司 │├──┼───────────┼─────┼─────┤│十四│鬼武者2 │六九 │甲○○○○││ │ │ │股份有限公││ │ │ │司 │├──┼───────────┼─────┼─────┤│十五│緊急任務2 │十三 │日商南歌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十六│特攻神諜2 │二九 │乙○○○○││ │ │ │股份有限公││ │ │ │司 │├──┼───────────┼─────┼─────┤│十七│ZOE │四十 │乙○○○○││ │ │ │股份有限公││ │ │ │司 │├──┼───────────┼─────┼─────┤│十八│太空戰士10 │六七 │丙○○○○││ │ │ │股份有限公││ │ │ │司 │├──┼───────────┼─────┼─────┤│十九│VR快打4 │三七 │日商世雅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十│太空頻道5 PART2│二一 │日商世雅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一│模擬足球2002 │三 │日商世雅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二│NEF 2K2 │六 │日商世雅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三│櫻花大戰3 │六 │日商世雅股││ │音樂盒紀念版 │ │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四: ┌──┬───────────┬────────┐ │編號│ 遊 戲 系 統 │數量(片) │ ├──┼───────────┼────────┤ │ │ │ │ │ 一 │ PS系統 │ 二百五十一片 │ ├──┼───────────┼────────┤ │ │ │ │ │ 二 │ PS2系統 │五千八百八十九片│ ├──┼───────────┼────────┤ │ │ │ │ │ 三 │Dreamcast系統│六百十四片 │ ├──┴───────────┴────────┤ │共計六千七百五十四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