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五八號),本 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陸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共拾壹枚,均沒 收。 事 實 一、甲○○前曾因侵占案件,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 一一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內。竟不知警惕 ,於前案侵占犯行後,為賠償前開侵占之金額、清償向地下錢莊所借用之款項及 個人花費所用,竟另行起意,自八十九年八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年七、八月間止, 受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國產物公司)之委託,擔任該公司對外 招攬保險業務及收取保險費用之職務,平日即以為中國產物公司招攬保險及收取 該公司客戶所繳交之保險費,並將所收之保險費繳回該公司為其業務,為從事於 業務之人,詎其竟藉此職務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 一所示時地,連續向附表一所示被保險人即保戶收取現金或支票,倘保戶所交付 之支票如未載明受款人,甲○○則持以向不知情之友人借調現金;倘保戶所交付 之支票如載明有收款人(即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甲○○則以其事先在新竹地區 不詳之刻印店,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工人偽刻之「中國產物公司」印章,在支票背 面蓋印,偽造由中國產物公司所背書之支票後,再持以向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 人借調現金,以行使該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中國產物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楊 玉巒等人,並將保戶富貴企業社等客戶繳付之保險費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三 十二萬一千零五十七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擅自挪用。 嗣經中國產物公司察覺有異,詢問甲○○,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中國產物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等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即中國產物公司委任之代理人丙○○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訴。 (三)並經證人鄭曉君、吳貞燕及張夏花於偵查中證述被告甲○○持已蓋好中國產物 公司之支票向其等借調現金等情屬實(分別見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五八號《下 稱第五八號》偵查卷宗第一百二十三頁、第一百二十六頁以下及第一百七十頁 )。 (四)並有被保險人何國誌、振揚工程行、德輔工程有限公司、政豪企業社、富泰發 企業有限公司、大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瑞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順順吊車工程 有限公司、大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華強貨運有限公司、昇晉工程企業有限公 司及富貴企業社等所出具確有支付保險費給被告之切結書(分別見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六三0號《下稱第六三0號》偵查卷宗第十頁以下、第五八號偵查卷宗 第三十九頁以下);及大翔起重有限公司、太山彩藝有限公司、裕鏵機械起重 工程有限公司、順順吊車工程有限公司、鴻平吊車有限公司、大園起重股份有 限公司、瑞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裕晟起重行所簽發而交予被告之支票正反面 影本(見第五八號偵查卷宗第十八頁以下)在卷可證。 (五)亦有被告於付款簽收簿上簽收確有收受保戶繳交之保險費憑證三紙(見第六三 0號偵查卷宗第十六頁以下、第五八號偵查卷宗第五十頁以下)及保戶裕晟起 重行之保險費收據二紙附卷可查。 (六)此外,復有附表二所示被保險人所簽發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共八份(分別見第五 八號偵查卷宗第一百五十六頁、第一百五十八頁、第一百六十頁、第一百六十 一頁、及第一百六十三頁至第一百六十五頁),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豐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竹商銀新豐字第二九四之一號函、新竹郵局九十一年 十月二十三日營九一字第五0六00五00一號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豐分 行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竹商銀新豐字第三00之一號函、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五 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一新合字第一二九六號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中管字第0九二二一0一四0一號 函、保證責任第五信用合作社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二新合字第六六四號 函(分別見第五八號偵查卷宗第一百十四頁以下、第一百三十六頁以下、第一 百五十三頁以下、第一百六十三頁以下及第一百七十八頁以下)等附卷可憑。 (七)綜上,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 定,被告所為應予以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刑罰加重及科刑及與適用之法律: (一)被告甲○○所為係分別觸犯: 1、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2、被告在保戶所交付之支票背面偽造中國產物公司之印章並蓋用之,以為背書, 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 文書,被告並持以行使交付他人借調現金,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上開偽造印章、盜蓋印文之行為屬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二)間接正犯:又被告於上開事實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工人,偽刻印章,為間接正 犯。 (三)連續犯: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 又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均依連續犯規定論 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四)牽連犯:被告上開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均係為掩 飾其侵占保險費目的,彼此間有方法結果、原因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 (五)併此敘明:至被告認此次犯行與其前案有連續犯情形,應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等等,按刑法上連續犯之成立,須行為人連續數行為犯同一罪名時,主 觀上具有概括之犯意為其前提,換言之,即行為人自始即為一個預定之犯罪計 劃而連續以數行為實施之者,為連續犯,苟其犯意各別,並非本於一個概括之 意思時,仍應併合論罪,不得以連續犯論(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上字第三九四 號、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三八九號判例)。本件被告侵占之時間為自八十九年八 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年七、八月間止,而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為八十八年十月間 起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止,二者犯罪時間已相距甚遠,且被告亦自承係為返還前 侵占泰安公司之款項,始另行前往中國產物公司要求招攬保險並收受保戶所繳 交之保險費,是其主觀上已難認係具有摡括之犯意;再本件被告之犯罪型態有 於收受保戶繳交之載明收款人之記名支票上,並偽以中國產物公司之印章蓋用 印文於支票背面,以為背書,而向他人借調現金,以達其侵占保險費之目的, 犯罪類型顯與前案單純之侵占保險費不同;另參以本件與上開案件之被害人亦 非同一,被告於各該公司之角色亦非同一等情,足認被告並非基於概括之犯意 而為本件犯罪,尚難認屬連續犯,被告之主張顯屬不當,併此敘明。 (六)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於前案犯行被發覺後,不知警惕,利用至相同類型之公司,借 以職務之便侵占他人之款項並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以達其侵占保險費之犯 罪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所侵占之數額,犯後自告訴人提起告訴至本院辯 論終結時已二年餘仍未能返還其所侵占之款項,及其犯後尚能坦白承認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公訴人具體求刑被告有期徒刑二年,本院 基於上開理由認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2、從刑(沒收):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中國產物公司之印文共十一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 造之中國產物公司之印章一枚,並未扣案,且據被告供承因已未再為中國產物 公司收取保險費,印章已不見,顯然業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為 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 俊 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鄧 雪 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侵占部分 ┌──┬────┬────┬────┬─────┬─────┬─────┐ │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保險人│保單號碼 │侵占保費 │交付方式 │ │ │ │ │ │ │ │ │ ├──┼────┼────┼────┼─────┼─────┼─────┤ │一 │八十九年│新竹市延│富貴企業│一五八九C│四萬二千九│支票 │ │ │八月初某│平路一段│社 │PM000│百元 │ │ │ │日 │四九七巷│ │0二0 │ │ │ │ │ │二十號 │ │ │ │ │ ├──┼────┼────┼────┼─────┼─────┼─────┤ │二 │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政豪企業│一五八九C│三萬元 │現金 │ │ │八月五日│北市嘉興│社 │PM000│ │ │ │ │ │路二0四│ │0三 │ │ │ │ │ │巷二十四│ │ │ │ │ │ │ │之一號 │ │ │ │ │ ├──┼────┼────┼────┼─────┼─────┼─────┤ │三 │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振揚工程│一五八九C│六萬六千三│ 現金 │ │ │八月十六│北市東平│行 │PM000│百元 │ │ │ │日 │里二鄰十│ │一一、一五│ │ │ │ │ │五之二號│ │八九CPM│ │ │ │ │ │ │ │00二一、│ │ │ │ │ │ │ │一五八九E│ │ │ │ │ │ │ │PL000│ │ │ │ │ │ │ │六九 │ │ │ ├──┼────┼────┼────┼─────┼─────┼─────┤ │ │八十九年│新竹縣竹│富泰發企│一五八九A│共六萬六千│二萬八千元│ │四 │八月二十│北市縣政│業有限公│TM00二│五百元 │、三萬一千│ │ │二日 │二十一街│司 │三七、 │ │元支票二紙│ │ │ │七二巷十│ │一五八九A│ │及現金七千│ │ │ │號 │ │TM00二│ │五百元 │ │ │ │ │ │四一、 │ │ │ │ │ │ │ │一五八九A│ │ │ │ │ │ │ │TM00二│ │ │ │ │ │ │ │四二、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AP00四│ │ │ │ │ │ │ │0三、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AP00四│ │ │ │ │ │ │ │一五、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AP00四│ │ │ │ │ │ │ │一八、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0九、 │ │ │ │ │ │ │ │一五九0E│ │ │ │ │ │ │ │PL000│ │ │ │ │ │ │ │0八 │ │ │ ├──┼────┼────┼────┼─────┼─────┼─────┤ │五 │八十九年│大翔起重│大翔起重│一五八九C│三萬五千元│ 支票 │ │ │九月十五│有限公司│有限公司│AP00四│ │ │ │ │日 │ │ │0六、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二三 │ │ │ ├──┼────┼────┼────┼─────┼─────┼─────┤ │六 │八十九年│新竹市中│德輔工程│一五八九C│三萬七千三│現金 │ │ │九月十五│華路一段│有限公司│AP00四│百五十七元│ │ │ │日 │一0五巷│ │0八、 │ │ │ │ │ │三弄七號│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二四 │ │ │ ├──┼────┼────┼────┼─────┼─────┼─────┤ │七 │八十九年│台北縣板│瑞盛起重│一五八九C│六萬三千元│支票 │ │ │十一月三│橋市銘傳│工程有限│PM000│ │ │ │ │十日 │街四一之│公司 │三五、 │ │ │ │ │ │七號四樓│ │一五八九P│ │ │ │ │ │ │ │BL00一│ │ │ │ │ │ │ │六三、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AP00五│ │ │ │ │ │ │ │0九 │ │ │ ├──┼────┼────┼────┼─────┼─────┼─────┤ │八 │八十九年│台北縣永│何國誌 │一五九0C│四萬元 │ 現金 │ │ │十二月十│和市民樂│ │AP00五│ │ │ │ │日 │街五九巷│ │三二、 │ │ │ │ │ │二四號四│ │一五八九C│ │ │ │ │ │樓 │ │PM000│ │ │ │ │ │ │ │0一 │ │ │ ├──┼────┼────┼────┼─────┼─────┼─────┤ │ │八十九年│裕鏵機械│裕鏵機械│一五八九P│六萬二千元│四萬一千元│ │九 │十二月五│起重工程│起重工程│BL00一│ │之支票乙紙│ │ │日(支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二、 │ │、二萬一千│ │ │之發票日│內 │ │一五八九P│ │元現金 │ │ │ │ │ │BL00一│ │ │ │ │ │ │ │一三、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一三 │ │ │ ├──┼────┼────┼────┼─────┼─────┼─────┤ │十 │八十九年│順順吊車│順順吊車│一五八九C│ │ │ │ │十二月十│工程有限│工程有限│AP00五│ │ │ │ │二日 │公司內 │公司 │0四、 │十六萬五千│支票三紙 │ │ │ │ │ │一五八九C│元 │ │ │ │ │ │ │AP00五│ │ │ │ │ │ │ │0五、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AP00五│ │ │ │ │ │ │ │0六、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AP00五│ │ │ │ │ │ │ │0七、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三一、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三二、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三三、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三四、 │ │ │ │ │ │ │ │一五八九E│ │ │ │ │ │ │ │PL00一│ │ │ │ │ │ │ │0二 │ │ │ ├──┼────┼────┼────┼─────┼─────┼─────┤ │十一│九十年一│新竹縣竹│華強貨運│一五八九A│四萬五千元│ 支票 │ │ │月三十一│北市泰和│有限公司│TM00二│ │ │ │ │日(支票│里二二鄰│ │九六、 │ │ │ │ │之發票日│一0三號│ │一五八九C│ │ │ │ │) │ │ │AP00四│ │ │ │ │ │ │ │九五 │ │ │ ├──┼────┼────┼────┼─────┼─────┼─────┤ │ │九十年一│鴻平吊車│鴻平吊車│一五八九C│ │ │ │十二│月三十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AP00五│二十二萬元│ 支票 │ │ │日、二月│內 │ │一0、 │ │ │ │ │二十八日│ │ │一五八九C│ │ │ │ │、三月三│ │ │AP00五│ │ │ │ │十一日(│ │ │一一、 │ │ │ │ │支票之發│ │ │一五八九C│ │ │ │ │票日) │ │ │PM000│ │ │ │ │ │ │ │二八、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二九、 │ │ │ │ │ │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三0、 │ │ │ │ │ │ │ │一五八九E│ │ │ │ │ │ │ │PL00一│ │ │ │ │ │ │ │0一、 │ │ │ │ │ │ │ │一五八九P│ │ │ │ │ │ │ │BL00一│ │ │ │ │ │ │ │五0 │ │ │ ├──┼────┼────┼────┼─────┼─────┼─────┤ │ │九十年一│裕晟起重│裕晟起重│一五八九C│五萬三千元│ 支票 │ │十三│月三十一│行內 │行 │PM000│ │ │ │ │日(支票│ │ │三七、 │ │ │ │ │之發票日│ │ │一五八九C│ │ │ │ │) │ │ │PL00一│ │ │ │ │ │ │ │七六 │ │ │ ├──┼────┼────┼────┼─────┼─────┼─────┤ │ │九十年二│大園起重│大園起重│一五八九C│十四萬元 │ 支票 │ │十四│月十五日│股份有限│股份有限│PM000│ │ │ │ │(支票之│公司內 │公司 │二六、 │ │ │ │ │發票日)│ │ │一五八九C│ │ │ │ │ │ │ │PM000│ │ │ │ │ │ │ │二七、 │ │ │ │ │ │ │ │一五八九P│ │ │ │ │ │ │ │BL00一│ │ │ │ │ │ │ │五一、 │ │ │ │ │ │ │ │一五八九P│ │ │ │ │ │ │ │BL00一│ │ │ │ │ │ │ │五二 │ │ │ ├──┼────┼────┼────┼─────┼─────┼─────┤ │ │八十九年│桃園縣觀│昇晉工程│一五八九C│ │ │ │ │九月三十│音鄉大同│企業有限│AP00三│十七萬五千│支票 │ │十五│日、九十│村下大九│公司 │七一、 │元 │ │ │ │年三月十│十之十七│ │一五八九E│ │ │ │ │五日 │號 │ │PL000│ │ │ │ │ │ │ │七二、 │ │ │ │ │ │ │ │一五九0C│ │ │ │ │ │ │ │PM000│ │ │ │ │ │ │ │0二、 │ │ │ │ │ │ │ │一五九0C│ │ │ │ │ │ │ │PM000│ │ │ │ │ │ │ │0三 │ │ │ ├──┼────┼────┼────┼─────┼─────┼─────┤ │ │九十年七│太山彩藝│太山彩藝│一五八九O│ 八萬元 │ 支票 │ │ │月十日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000二三│ │ │ │十六│(支票發│內 │ │ │ │ │ │ │票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一百三十二萬一千零五十七元 │ │ │ │ └──┴────────────────────────────────┘ 附表二:偽造文書部分 ┌──┬────┬──────────┬────────┬─────┐ │編號│被保險人│ 支票之記載事項 │被告偽造文書情形│被告行使偽│ │ │ │ │ │造文書之情│ │ │ │ │ │形 │ ├──┼────┼──────────┼────────┼─────┤ │一 │大翔起重│發票人:大翔起重有限│以偽造中國產物公│交付楊玉巒│ │ │有限公司│公司、 票號:CLA │司之印章,蓋用印│調現,後存│ │ │ │0000000、金額│文一枚於支票背面│入楊玉巒之│ │ │ │:三萬五千元、發票 │,以為背書(見第│夫黃信榮帳│ │ │ │日:八十九年十一月 │五八號偵查卷宗第│戶提示 │ │ │ │十日、 付款人:上海 │一百六十頁、第一│ │ │ │ │銀行中壢分行 │百六十一頁) │ │ │ │ │ │ │ │ ├──┼────┼──────────┼────────┼─────┤ │ │大園起重│發票人:大園起重股份│以偽造中國產物公│被告交給謝│ │二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票號:PB│司之印章,蓋用印│宗典調現,│ │ │公司 │0000000、金額│文二枚於支票背面│再由謝宗典│ │ │ │:十四萬元、 發票日 │,以為背書(見第│之妻鄭曉君│ │ │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五八號偵查卷宗│存入帳戶提│ │ │ │付款人:第一銀行大園│第一百五十八頁)│示 │ │ │ │分行 │。 │ │ ├──┼────┼──────────┼────────┼─────┤ │ │裕晟起重│發票人:裕晟起重行 │以偽造中國產物公│被告交給羅│ │三 │行 │票號:AA三二一五一│司之印章,蓋用印│世群調現,│ │ │ │六六、金額:五萬三千│文一枚於支票背面│再由羅世群│ │ │ │元、發票日:九十年一│,以為背書(見第│之妻吳貞燕│ │ │ │月三十一日、付款人:│五八號偵查卷宗第│存入帳戶提│ │ │ │新竹商銀中興分行 │九七至第九八頁)│示 │ │ │ │ │。 │ │ ├──┼────┼──────────┼────────┼─────┤ │四 │瑞盛起重│發票人: │以偽造中國產物公│被告交給張│ │ │工程有限│票號:QE0九一四五│司之印章,蓋用印│夏花,由張│ │ │公司 │一七、金額:六萬三千│文二枚於背面,以│夏花存入其│ │ │ │元、發票日:九十年四│為背書(見第五八│夫戴文春之│ │ │ │月十三日、付款人:台│號偵查卷宗第一百│帳戶提示 │ │ │ │北商銀萬華分行 │五十六頁)。 │ │ ├──┼────┼──────────┼────────┼─────┤ │五 │鴻平吊車│(一)發票人:鴻平吊│以偽造之中國產物│ │ │ │有限公司│車有限公司、票號:S│公司印章,蓋用印│ 同右 │ │ │ │C0000000、金│文二枚於(一)之│ │ │ │ │額:七萬三千元、發票│支票背面,以為背│ │ │ │ │日: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書(見第五八號偵│ │ │ │ │日、付款人:第七商銀│查卷宗第一百六十│ │ │ │ │行水湳分行、 │四頁);蓋用印文│ │ │ │ │(二)發票人:鴻平吊│一枚於(二)之支│ │ │ │ │車有限公司、票號:S│票背面,以為背書│ │ │ │ │C0000000號 │(見同偵查卷宗第│ │ │ │ │、金額:七萬三千元 │一百六十三頁);│ │ │ │ │、發票日:九十年二 │蓋用印文一枚於(│ │ │ │ │月二十八日、付款人 │三)之支票背面,│ │ │ │ │:同右 │以為背書(見同偵│ │ │ │ │(三)發票人:鴻平吊│查卷宗第一百六十│ │ │ │ │車有限公司、票號:S│五頁)。 │ │ │ │ │C0000000、金│ │ │ │ │ │額:七萬四千元、發票│ │ │ │ │ │日:九十年三月三十一│ │ │ │ │ │日、付款人:同右 │ │ │ ├──┼────┼──────────┼────────┼─────┤ │ 六 │裕鏵機械│發票人:陳裕富 │以偽造之中國產物│被告交給鄭│ │ │起重工程│票號:CA00一三八│公司印章,蓋用印│秀鳳調現,│ │ │有限公司│四二號、金額:四萬一│文一枚於支票背面│後轉交給楊│ │ │ │千元、發票日:八十九│,以為背書(見第│玉巒,再存│ │ │ │年十二月五日、付款人│五八號偵查卷宗第│入楊玉巒之│ │ │ │: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九十二頁至第九十│夫黃信榮帳│ │ │ │社頭份分社 │三頁) │戶提示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