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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
昂記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街四九號
法定代理人
蕭玟瓊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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