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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
長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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