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2年度附民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王銘勇、鄭子俊、林秋宜
- 法定代理人饒振奇
- 原告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饒振奇 被 告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92年度附民字第8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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