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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2年度附民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王銘勇鄭子俊林秋宜
  • 法定代理人
    饒振奇

  • 原告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饒振奇 被   告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92年度附民字第8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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