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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六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

第0000000000號移

主文

甲○○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連珠炮叁佰萬頭壹佰零貳盤、壹佰伍拾萬頭壹佰壹拾陸盤、壹佰萬頭叁佰伍拾貳盤、肆拾萬頭貳拾盤、衛生炮拾貳箱均沒入之。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五鄰九十七號福興企業社。

(三)行為: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連珠炮叁佰萬頭壹佰零貳盤、壹佰伍拾萬頭壹佰壹拾陸盤、壹佰萬頭叁佰伍拾貳盤、肆拾萬頭貳拾盤、衛生炮拾貳箱扣案及現場照片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 麗 玉

書記官 黎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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