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六號
- 移送機關
-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
第0000000000號移
主文
甲○○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連珠炮叁佰萬頭壹佰零貳盤、壹佰伍拾萬頭壹佰壹拾陸盤、壹佰萬頭叁佰伍拾貳盤、肆拾萬頭貳拾盤、衛生炮拾貳箱均沒入之。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五鄰九十七號福興企業社。
(三)行為: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連珠炮叁佰萬頭壹佰零貳盤、壹佰伍拾萬頭壹佰壹拾陸盤、壹佰萬頭叁佰伍拾貳盤、肆拾萬頭貳拾盤、衛生炮拾貳箱扣案及現場照片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