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楊惠芬
- 當事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竹簡字第65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 4135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4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影片叁佰柒拾片、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伍佰零貳片及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之。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7月19日以93年度簡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尚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另行起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為如附表一所示美商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重製、出租、銷售、發行之電影類視聽著作,且於不詳時地遭不詳犯罪集團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等授權或同意,而私自大量重製於光碟即VCD內內;又如附表二所示之CD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且亦於不詳時地遭不詳犯罪集團未經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等授權或同意,而私自大量重製於光碟即CD內,均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於93年1 月31日,在桃園縣中壢市某觀光夜市,向綽號「阿明」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VCD1 部2 片新臺幣(下同)23元、CD1 片19元之價格,購買盜版之VCD影片400 片、盜版之CD550 片後,即於同日晚上,在位於新竹市○○區○○路「黃金夜市」內擺設攤位,先後多次以每部2片盜版VCD100元、每片CD5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而連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前揭盜版之VCD及CD,而侵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公司等之著作權,並因此獲利1400元。嗣於同日22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VCD共370 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CD共502 片及販賣所得1400元等物。 二、證據:除更正、補充證據清單中編號三所示之證據名稱為「如附表一所示被侵害之影片名稱及著作權人清冊1 份、如附表二所示被侵害之專輯名稱及著作權人清冊1 份、如附表一所示影片之著作權證明文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VCD370 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502 片、現金1400元」外,餘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三、被告甲○○行為後,著作權法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與新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著作權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聲請人誤認被告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罪,尚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變更起訴法條。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VCD370 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CD502 片及販賣所得1400元,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前述犯行所用及所得之物,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被告於前案被查獲後,即改行在夜市賣魷魚、西瓜汁,並沒有想要連續販賣盜版光碟片的意思,期間有半年,最近要開學了,要幫小孩籌學費,所以才又向綽號「阿明」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買入盜版之VCD及CD,並於93年1 月31日才開始擺攤販賣等情,業據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2 月1 日偵訊時供述在卷,而被告於92年10月5 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竹北夜市內為警查獲之犯行,與本案起訴之犯行時間又相距近4 月,且被告係因小孩開學需要用錢,才又起意販賣,亦如前述,足見被告於92年10月5 日被查獲後,應係另行起意,而為本案犯行,是被告所為前次犯行與本件起訴犯行間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079號移送併辦案件,自應退回原移送機關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6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汪淑菁 附表一: ┌──┬─────┬───┬─────────────┐│編號│中文片名 │片 數│著 作 權 人│├──┼─────┼───┼─────────────┤│一 │熊的傳說 │3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 │鬼影人 │4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三 │樂一通大顯│22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身手 │ │ │├──┼─────┼───┼─────────────┤│四 │十二生笑 │38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 │公司 │├──┼─────┼───┼─────────────┤│五 │我愛一嘴毛│58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 │公司 │├──┼─────┼───┼─────────────┤│六 │怒海爭鋒 │36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 │公司 │├──┼─────┼───┼─────────────┤│七 │魔法靈貓 │34 │美商環球市影片有限責任合夥│├──┼─────┼───┼─────────────┤│八 │小飛俠彼得│40 │美商環球市影片有限責任合夥││ │潘 │ │ │├──┼─────┼───┼─────────────┤│九 │蒙娜麗莎的│10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 │微笑 │ │司 │├──┼─────┼───┼─────────────┤│十 │精靈總動員│12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佛萊迪鬥傑│10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森 │ │ │├──┼─────┼───┼─────────────┤│十二│魔戒三 │48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1套3片│ │├──┼─────┼───┼─────────────┤│十三│限時追捕 │8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四│槓上富家女│10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五│記憶裂痕 │8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70 片 │└──────────────────────────┘附表二: ┌──┬────┬────┬──┬──────────┐│編號│CD名稱│被侵害歌│片數│著 作 權 人││ │ │曲名稱 │ │ │├──┼────┼────┼──┼──────────┤│一 │梁靜茹戀│聽不到 │86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愛的力量│ │ │公司 ││ │等 │ │ │ │├──┼────┼────┼──┼──────────┤│二 │孫楠燃燒│化學效應│65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等 │ │ │公司 │├──┼────┼────┼──┼──────────┤│三 │張韶涵Ov│寓言 │25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 │-er The │ │ │公司 ││ │Rain bow│ │ │ ││ │等 │ │ │ │├──┼────┼────┼──┼──────────┤│四 │蕭亞軒第│地下鐵 │73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五大道等│ │ │ │├──┼────┼────┼──┼──────────┤│五 │阿杜哈囉│哈囉 │92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 │等 │ │ │有限公司 │├──┼────┼────┼──┼──────────┤│六 │鐵竹堂 │和平世界│23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The IRON│ │ │ ││ │BAMBOO等│ │ │ │├──┼────┼────┼──┼──────────┤│七 │雅立arie│原諒你 │43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等 │ │ │ │├──┼────┼────┼──┼──────────┤│八 │ENERGY 4│放手 │22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 │Ever等 │ │ │公司 │├──┼────┼────┼──┼──────────┤│九 │伍佰淚橋│淚橋 │55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等 │ │ │ │├──┼────┼────┼──┼──────────┤│十 │SHE supe│遠方 │18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r star │ │ │公司 ││ │等 │ │ │ │├──┴────┴────┴──┴──────────┤│合計502 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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