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九號
- 自訴人
- 堃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炎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亦有所規定。
二、查自訴人堃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代理人,如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法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