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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健順劉兆菊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東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日生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16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或於刑事訴訟判決後5 日內判決之,然此不過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逾5 日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原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此為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 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本院仍得就本案為裁判,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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