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 原告
- 東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日生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16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或於刑事訴訟判決後5 日內判決之,然此不過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逾5 日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原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此為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 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本院仍得就本案為裁判,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