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安訴字第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安訴字第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五
- 選任辯護人
- 王上律師
- 被告
- 源盛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