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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安訴字第四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賴淑敏黃美文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安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王上律師
被告
源盛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黃 美 文

法 官 彭 淑 苑

書記官 李 佩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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