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 第0000000000號移 主 文 甲○○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連珠炮 叁佰萬頭壹佰零貳盤、壹佰伍拾萬頭壹佰壹拾陸盤、壹佰萬頭叁佰伍拾貳盤、肆拾萬 頭貳拾盤、衛生炮拾貳箱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五鄰九十七號福興企業社。(三)行為: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連珠炮叁佰萬頭壹佰零貳盤、壹佰伍拾萬頭壹佰壹拾陸盤、壹佰萬頭叁佰伍 拾貳盤、肆拾萬頭貳拾盤、衛生炮拾貳箱扣案及現場照片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書記官 黎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