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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二二六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二行應補充「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後之十月間某日,‧‧‧其父親陳清炎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所代收而轉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爰審酌被告應受教育召集竟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被告教育召集之訓練目的,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及被告犯後尚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楊惠芬

書記官 汪淑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二二六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