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六七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六七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七號、第六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上方,在其位於新竹市○○路○段八十九巷一0五號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行下方,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衛檢字第六九三一號...。」,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