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1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應補充:「嗣經乙○○發現報警處理,經警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凌 晨一時許,在新竹市○區○○路二二四號『阿姑的店TV PUB』查獲甲○○ ,並當場起出前開行動電話機一支及電池二個等物。」,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第一段應補充:「(六)全虹通信行及行動電話機照片七幀。(七)全虹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門市店銷(退)貨單據彙總表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八)贓證物品 認領保管收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