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二號
- 異議人
- 甲○○
- 即受刑人
右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
典字第一七九號檢察官執行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處分撤銷,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妥適之處分。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詳附件。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七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定聲明異議人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九時三十分到案執行,此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各乙份附卷可憑。嗣聲明異議人於同年月日十時三十分自行到案執行,並聲請准予分三期易科罰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聲明異議人後,於執行筆錄上載明「諭知如審核表」,並註明「若不按時繳納將逕行拘提」,且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罰金分期繳納表上簽名,有執行筆錄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罰金分期繳納表各乙份在卷可參,惟依卷附資料,執行檢察官於同日十二時十五分又簽請該署檢察長核可,以聲明異議人有多次吸用毒品前科,非執行難以收矯治之效,是執行檢察官究係准予聲請人分三期繳納罰金抑或基於何種事證認聲明異議人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有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事由,依卷證資料觀之,難謂明確,其執行之指揮,似有未當之處,難認其執行之指揮全無瑕疵,聲明異議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服,而為本件異議,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發監執行處分予以撤銷,發回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