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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О二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О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二款,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О二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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