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號
- 自訴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見附件)。
二、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七條,已明確規定在案,此乃提起自訴之法定必備程式。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具狀自訴被告甲○○案件,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以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號裁定命自訴人於受送達後七日內選任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予以補正,查前開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送達予自訴人,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件在卷可稽,自訴人雖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以刑事補正狀表示委任「張汝耕律師」為代理人,復於同年一月十九日以刑事補正狀表示委任「張汝塗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其單方出具之委任書,惟經本院以法務部律師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並電洽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均查無「張汝耕」或「張汝塗」具有律師資格之事實,此有律師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二份及本院公務查詢電話紀錄表一紙附卷足參,是以,自訴人於受送達後已逾七日仍未依法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