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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九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汪銘欽李珮瑜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九號

自訴人
堃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炎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經查,自訴人對被告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以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院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三月九日送達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未依裁定內容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汪銘欽

法官 李珮瑜

法官 楊惠芬

書記官 汪淑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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