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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銘勇鄭子俊林秋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分別於同年九月一日、同年十一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鄭 子 俊

法 官 林 秋 宜

書記官 鄭 明 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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