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分別於同年九月一日、同年十一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