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翔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丙○○ 男 四 兼右代理人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八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五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翔戎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 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丙○○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塑膠標籤貳萬張沒收。 事 實 一、丁○○○係設新竹市○○街三十五號翔戎有限公司(下稱翔戎公司)之名義上負 責人,其子丙○○則為翔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翔戎公司登記營業範圍雖包含菸 酒批發及菸酒零售,但不包含菸酒製造,惟丙○○竟基於產製私酒之犯意,自民 國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止,在新竹市○○路○段四九七號民 宅後方之鐵皮違章建築物內及新竹市○○路一七一巷一0六之十六號右方之鐵皮 違章建築物內產製私酒(丙○○違反菸酒管理法部分詳後述,翔戎公司違反菸酒 管理法部分業因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 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生效廢止刑事罰責,改為行政罰鍰而判決免訴)。又 其明知乙○、戊○○係大陸地區人民,且屬未經我國入出境管理局許可而偷渡來 台之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犯人,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同 年四月一日未經許可而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彼二人在 新竹市○○路○段四九七號民宅後方之鐵皮違章建築物內從事未經許可之產製私 酒工作(乙○、戊○○二人違反菸酒管理法部分亦經本院判決免訴,違反國家安 全法部分業經本院判刑確定),且將彼二人藏匿在新竹市○○路一七一巷一0六 之十六號右方之鐵皮違章建築物內。復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承前未經許可僱用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工作之概括犯意,同樣以月薪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 合法來台探親之甲○○在上開鐵皮違章建築物內從事未經許可之產製私酒工作( 甲○○違反菸酒管理法部分亦經本院判決免訴)。丙○○為掩飾其前述違法產製 私酒之行為,竟於九十二年三、四月間,基於偽造他人已登記商號及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意圖欺騙他人,利用其先前購買由已登記之商號龍鳳企業社、福佑企業 社所分別生產之「龍泉頂級米酒」「尚旺米酒」而取得各該酒瓶上標示有「製造 酒廠:龍鳳企業社、台財庫酒製字第DZ000000000000號、新縣商 營字第0九一0一三三三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工廠地址:新竹 縣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五鄰七七號、…品名:龍泉頂級米酒、…」;「製造廠商 :福佑企業社、台財庫酒製字第DZ000000000000號、新縣商營字 第0九一00八二八號、稅籍編號:000000000號、統一編號:000 00000號、工廠地址:新竹縣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七六號、…、品名:尚旺 米酒、…」等文字之塑膠標籤(該等標籤未經龍鳳企業社、福佑企業社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乃持該二標籤委託不知情之印刷廠商同時印製如附表所示標示龍 龍鳳企業社、福佑企業社生產龍泉頂級米酒、尚旺米酒及有關各該米酒說明之塑 膠標籤二萬張,並將之套裝於0.六公升之保特瓶上,盛裝其違法產製之米酒成 品,用以虛偽表示其所產製之米酒係龍鳳企業社、福佑企業社所產製,足生損害 於財政部對製酒業之管理及龍鳳企業社及福佑企業社。嗣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上 午七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四九七號民宅後方之鐵皮違章建築物內及 新竹市○○路一七一巷一0六之十六號右方之鐵皮違章建築物內為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塑膠標籤(均已 套裝於填入米酒之酒瓶上暨空保特瓶上)。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罪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藏匿犯人罪、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偽造商號罪、 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時坦承不諱,復據同案被告 乙○、戊○○於偵審中暨同案被告甲○○於偵查中供述甚詳,並有如附表所示之 偽造塑膠標籤扣案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丙○○未經已登記之商號龍鳳企業社、福佑企業社之同意,卻意圖欺騙他 人,擅自委託不知情之印刷業者偽造他人已登記之商號製成塑膠標籤套裝在米酒 保特瓶上並填充自己產製之米酒,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偽造商號 罪,又其委託不知情之印刷業者印製偽造他人已登記商號之同時尚偽造如附表所 示之標籤內容以說明其產製之米酒,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 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龍鳳企業社、福佑企業社產製該米酒之意,故核其此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就被告丙○○此部分所為贅引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尚有未洽。又被告丙○○僱用大陸人民乙○、戊○○、 甲○○在其上開工廠內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核其所為係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論 處。又其係翔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則翔戎公司亦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科以罰金 刑。另被告丙○○並藏匿偷渡來台之違反國家全法犯人乙○、戊○○,核其所為 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藏匿犯人罪。其先後三次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 作及二次藏匿大陸偷渡客之行為,時間緊接,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應依連續犯 之規定,各論以一連續未經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罪及一連續藏匿犯人罪。 被告丙○○所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偽造商號罪及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乃一印製行為而觸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其利用不知情之印刷業者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標籤,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丙○○係 一次同時委託印刷偽造二家商號之標籤,同時侵害該二家商號之權利,為想像競 合犯。另公訴人認被告丙○○係基於概括犯意而連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標籤,惟 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一次同時委託印製二萬張,尚與一般印刷業者一 次大量印製之習慣相符,故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又其所犯上開連續未經許可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罪及連續藏匿犯人罪、偽造私文書罪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 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丙○○不 循正途合法申請製酒,反為產製私酒而侵害他人商號權,且非法僱用大陸偷渡客 ,對社會治安形成相當之隱憂,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翔戎公司則科以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罰金刑,以示懲儆。 四、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塑膠標籤二萬張(均已套裝於填入米酒之酒瓶上暨空保特瓶上 ),係被告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 沒收。 五、按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翔戎公司之代表人丁○○○雖 經合法傳喚未到場,但已具狀委任被告丙○○到場,且翔戎公司所犯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罪乃專科罰金之案件,本院仍得對之 審判,附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於右揭時地產製私酒,另犯有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 罪云云。惟查被告丙○○行為後之菸酒管理法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 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生效,而修正後第四十六條業已廢止刑事罰 責,改為行政罰鍰,是被告丙○○被訴違反菸酒管理法部分,本應諭知免訴之判 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丙○○前揭判決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麗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 淑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張 倩 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 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前二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 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附表: 一、龍泉頂級米酒 製造酒廠:龍鳳企業社 台財庫酒製字第DZ000000000000號 新縣商營字第0九一0一三二三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工廠地址:新竹縣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五鄰七七號 服務專線:(0三)0000000 建議售價:一五0元 品名:龍泉頂級米酒 產品種類:米酒類 容量:六00毫升 原料:純米釀造 酒精成份:一九.五度┼一0.五度 用途:專供烹調用酒 有效日期:標示於瓶身 保存期限:常溫下一年 酒後不開車 安全有保障 請放置於幼童拿不到處 本產品已投保產品責任險 二、尚旺米酒 製造廠商:福佑企業社 台財庫酒製字第DZ000000000000號 新縣商營字第0九一00八二八號 稅籍編號:000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工廠地址:新竹縣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七六號 服務專線:0八00─六六六八五九 本產品已投保新光產物保險三千萬責任險 品名:尚旺米酒 容量:六00ml 原料:米、蔗糖、食用酒精 酒精度:十九.五% 保存期限:常溫下一年 有效日期:標示於瓶身 建議售價一百五十元 專供烹調用酒 酒後不開車 安全有保障 請放置於幼童拿不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