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3年度訴字第4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59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乙○○應捐款新臺幣伍萬元予檢察官指定之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區附設私立藍天家園。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桃園辦事處之約僱技術員,負責桃園縣市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工作,依規各度衡量器廠商應填寫申請書及繳納檢驗規費後,乙○○始前往檢驗,因部分廠商不克先前往填寫申請書及繳納費用,遂私下委託乙○○於前往檢驗時一併代為轉交費用,乙○○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6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利用受桃園縣新屋鄉○○路○段435號「富元加油站有 限公司」等16家受檢業者委託轉交檢定規費之機會,連續多次將所收受持有之檢定規費侵占入己,計新台幣2、3萬元,私自週轉挪用,支付家用、子女教育費、汽機車加油費用。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被告業已捐款新臺幣5 萬元予檢察官指定之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區附設私立藍天家園,經被告提出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1紙附卷可稽,附此敘明。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吳尚文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尚文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