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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遲中慧魏瑞紅林昌義

原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順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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