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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秋宜馮俊郎蔡欣怡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允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炳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5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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