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2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3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 9弄3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1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欣怡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甲○○攜帶凶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鋸弓壹支、鐵鎚貳支、鋸條肆支、鐵撬叁支、手套伍個及麻繩貳條,均沒收。
貳、犯罪事實要旨: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513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叁、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