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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男 35歲(民國58年12月15日生)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3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應於94年3月21日屆滿(原應於94年3月20日屆滿,惟94年3月20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乃遲至94年3月22日始行上訴,有上訴狀所載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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