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唐榮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萬呈律師
- 被告
- 成修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唐榮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成修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