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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王銘勇林秋宜鄭子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易字第3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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