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順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