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允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炳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5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