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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賴淑敏黃美文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多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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