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3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另案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
年度毒偵字第517、641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1174、
1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38、1369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肆包(合計毛重貳拾叁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伍拾個沒收。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87年間,因犯竊盜、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本院以88年度竹簡字第143號、87年度少連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後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東簡字第20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3年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甫於93年7 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又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1月4日停止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同年5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強制戒治視為期滿,遂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6月27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6月2日下午2時許止,以每2、3天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在其位於新竹市○○里○○ 鄰○○路90巷14號住處、車號Z7-6593號、LY-3523號自小客車上、苗栗縣竹南鎮○○街90號「富貴香汽車旅館」208號房、苗栗縣竹南鎮某公廁、竹南火車站廁所內及苗栗縣頭份鎮山區等處,以將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向下燒烤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等方式,非法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得悉上情。
叁、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47條。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 得 物 品 │備 註│ │號│ │ │ │ │ ├─┼─────┼─────┼───────────┼─────┤ │1 │93年11月16│甲○○經警│無 │94年度毒偵│ │ │日下午2時 │通知自行至│ │字第641號 │ │ │6分許 │新竹縣警察│ │ │ │ │ │局竹東分局│ │ │ │ │ │採驗尿液 │ │ │ ├─┼─────┼─────┼───────────┼─────┤ │2 │94年2月7日│新竹市成功│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94年度毒偵│ │ │晚上10時20│路92巷車號│毛重0.95公克)、吸食器│字第517號 │ │ │分許 │Z7-6593號 │1組、注射針筒1支(被告│ │ │ │ │自小客車上│否認吸食器及注射針筒為│ │ │ │ │ │其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該│ │ │ │ │ │扣案物係專供施用第2級 │ │ │ │ │ │毒品安非他命所用,爰不│ │ │ │ │ │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 │ │ │)。 │ │ ├─┼─────┼─────┼───────────┼─────┤ │3 │94年4月1日│新竹市水源│無 │94年度毒偵│ │ │晚上9時許 │街17號 │ │字第1774號│ ├─┼─────┼─────┼───────────┼─────┤ │4 │94年4月7日│苗栗縣竹南│注射針筒1支(被告否認 │臺灣苗栗地│ │ │晚上10時許│鎮大厝里12│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證明│方法院檢察│ │ │ │鄰獅山67號│該扣案物係專供施用第2 │署94年度毒│ │ │ │ │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爰│偵字第1369│ │ │ │ │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號 │ │ │ │ │明)。 │ │ ├─┼─────┼─────┼───────────┼─────┤ │5 │94年5月16 │苗栗縣竹南│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臺灣苗栗地│ │ │日凌晨1時 │鎮○○街90│毛重15.2公克) │方法院檢察│ │ │許 │號「富貴香│ │署94年度毒│ │ │ │汽車旅館」│ │偵字第738 │ │ │ │208號房 │ │號 │ │ │ │ │ │ │ ├─┼─────┼─────┼───────────┼─────┤ │6 │94年6月2日│新竹市長興│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9包(│94年度毒偵│ │ │下午4時30 │街500巷17 │毛重7.2公克)及被告所 │字第1174號│ │ │分許 │弄20號 │有供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 │ │ │ │ │ │他命所用之分裝袋50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