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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0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40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902號)及追加起訴(94年度毒偵字第1202號)暨移送併辦(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43號、毒偵字第1202、1752號、速偵字第108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欣怡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殘渣袋捌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煙頭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及白粉貳包(合計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壹點壹柒公克),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殘渣袋叁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殘渣袋拾壹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捌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參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煙頭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白粉貳包(合計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壹點壹柒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貳、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57號裁定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90年度毒聲字第77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640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5月6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斷,於前述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5 月間某日起至94年9月6日中午12時17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止,在其位於新竹縣橫山鄉○○路○段184巷2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針筒抽取並加入白粉及水稀釋後摻在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甲○○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12月23日下午1時30分許起至94年9月6日某時許止,在前揭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燃燒後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等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得悉上情。

叁、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6條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伍、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 蔡欣怡

書 記 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  得  物  品  │備   註│
  │號│          │          │                      │          │
  ├─┼─────┼─────┼───────────┼─────┤
  │1 │93年12月23│新竹縣峨眉│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 │94年度毒偵│
  │  │日上午8時 │鄉石井村台│另案被告莊添吉所有,爰│字第902號 │
  │  │許        │三線省道南│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          │
  │  │          │向路段石井│                      │          │
  │  │          │橋旁      │                      │          │
  ├─┼─────┼─────┼───────────┼─────┤
  │2 │94年3月2日│新竹縣橫山│安非他命1包(毛重0.49 │同上      │
  │  │下午2時20 │鄉○○路2 │公克)、玻璃球1個、吸 │          │
  │  │分許      │段184巷2號│食器2組、安非他命殘渣 │          │
  │  │          │          │袋5個、電子磅秤1個(上│          │
  │  │          │          │開扣案物均係另案被告范│          │
  │  │          │          │御文所有,已經本院以94│          │
  │  │          │          │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判 │          │
  │  │          │          │決諭知沒收,爰不另為沒│          │
  │  │          │          │收之諭知)            │          │
  ├─┼─────┼─────┼───────────┼─────┤
  │3 │94年6月9日│同上      │注射針筒、摻有海洛因之│94年度毒偵│
  │  │晚上6時許 │          │香煙各1支、海洛因殘渣 │字第1202號│
  │  │          │          │袋6 個。              │、核退毒偵│
  │  │          │          │                      │第43號    │
  ├─┼─────┼─────┼───────────┼─────┤
  │4 │94年7月15 │同上      │白粉2包(經檢驗無法定 │94年度速偵│
  │  │日晚上7時 │          │毒品成分,合計淨重0.07│字第1082號│
  │  │30 分許   │          │公克、空包裝重1.17公克│          │
  │  │          │          │,係被告所有,稀釋第一│          │
  │  │          │          │級毒品海洛因所用)、第│          │
  │  │          │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          │
  │  │          │          │毛重0.2公克)、安非他 │          │
  │  │          │          │命殘渣袋3個。         │          │
  ├─┼─────┼─────┼───────────┼─────┤
  │5 │94年9月5日│同上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94年度毒偵│
  │  │晚上10時20│          │淨重0.01公克、空包裝重│字第1752號│
  │  │分許      │          │0.21公克)、海洛因殘渣│          │
  │  │          │          │袋2個、注射針筒2支、玻│          │
  │  │          │          │璃球吸食器1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04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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