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0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118號)後,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94 年6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91年7月8日至92年3月26日止間,在新竹市○ ○街191巷21號之「翔雲企業社」(現已更名為翔雲國際有 限公司)擔任推銷貨品、送貨及收受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於任職期間內之不詳時間,連續多次向客戶收取貨款後, 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之,並予花用殆盡, 其後於91年12月9日因翔雲企業社年終盤 點時發現貨款短少新臺幣(下同)124,849元, 甲○○向負 責人乙○○坦承侵占上開款項, 並立下保證書約定每月還款2 萬元, 惟未依約履行, 竟復承上開業務侵占之犯意, 自91年11、12月間某日起至92年3月26日止, 又連續侵占其業務 所持有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收取之貨款, 計184,185元, 共計侵占其持有應繳回翔雲企業社之貨款309,034元, 嗣因 甲○○於92年3月26日因連續曠職, 翔雲企業社清查帳目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賴寶合 審判長法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賴寶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帳月份 │收取之款項(新臺幣)│ ├──┼──────────┼───────┼─────────┤ │1 │如意園 │92年3月 │4810元 │ ├──┼──────────┼───────┼─────────┤ │2 │客家菜 │同上 │2050元 │ ├──┼──────────┼───────┼─────────┤ │3 │山林伴唱 │同上 │7160元 │ ├──┼──────────┼───────┼─────────┤ │4 │伶園 │同上 │ 500元 │ ├──┼──────────┼───────┼─────────┤ │5 │連心飲食店 │同上 │1000元 │ ├──┼──────────┼───────┼─────────┤ │6 │非想天 │同上 │2650元 │ ├──┼──────────┼───────┼─────────┤ │7 │台西鵝肉 │92年2月 │1340元 │ ├──┼──────────┼───────┼─────────┤ │8 │龍鎮海產 │同上 │ 300元 │ ├──┼──────────┼───────┼─────────┤ │9 │伶園 │同上 │ 960元 │ ├──┼──────────┼───────┼─────────┤ │10 │百樂 │同上 │4210元 │ ├──┼──────────┼───────┼─────────┤ │11 │馬來西亞 │92年2月 │1360元 │ │ │ │91年12月 │14410元 │ ├──┼──────────┼───────┼─────────┤ │12 │海龍門 │92年2月 │2800元 │ │ │ │92年1月 │17230元 │ ├──┼──────────┼───────┼─────────┤ │13 │漁人碼頭冷熱飲 │92年2月 │10830元 │ ├──┼──────────┼───────┼─────────┤ │14 │金沙音樂 │同上 │5520元 │ ├──┼──────────┼───────┼─────────┤ │15 │吃喝哲學 │92年2月 │ 530元 │ │ │ │92年1月 │3405元 │ ├──┼──────────┼───────┼─────────┤ │16 │秀蘭馬雅 │91年11、12月 │9250元 │ ├──┼──────────┼───────┼─────────┤ │17 │龍鎮海產 │91年12月、92年│ │ │ │ │1月 │23680元 │ ├──┼──────────┼───────┼─────────┤ │18 │賴尾伙房 │92年年初 │4300元 │ ├──┼──────────┼───────┼─────────┤ │19 │來來小吃 │91年11、12月 │6050元 │ ├──┼──────────┼───────┼─────────┤ │20 │百樂 │91年12月、92年│ │ │ │ │1月 │11530元 │ ├──┼──────────┼───────┼─────────┤ │21 │如意園 │91年10、12月 │13040元 │ ├──┼──────────┼───────┼─────────┤ │22 │山林伴唱 │91年12月、92年│ │ │ │ │1月 │6140元 │ ├──┼──────────┼───────┼─────────┤ │23 │吉柏 │92年年初 │12020元 │ ├──┼──────────┼───────┼─────────┤ │24 │大台北小吃 │91年11、12月 │4500元 │ ├──┼──────────┼───────┼─────────┤ │25 │阿娥姊的店 │92年3月 │2760元 │ ├──┼──────────┼───────┼─────────┤ │26 │海誓山盟 │91年11、12月 │9850元 │ ├──┼──────────┴───────┴─────────┤ │合計│184,185元 │ ├──┴────────────┬───────────────┤ │加計先前所侵占之124849元後總計│309,03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