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乙○○ 號 3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丙○○被訴本院9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93號業 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竹北簡易廷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張林祐均 法 官 陳 明 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樂 嘉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