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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218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21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3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以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參拾柒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竟意圖營利」應更正為「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王銘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727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408巷
            16-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已由附表所示公司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並專用於鐘錶
   及其組件,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
   內。竟意圖營利,以每只手錶新台幣(下同)1000元至
   10000 元以下不等之價格,自香港及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
   示之仿冒名牌手錶後,連續自民國93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
   起,在新竹市○○路與民富街口處擺設攤位陳列,並以1500
   元至120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圖利。嗣於94年1月11日
   1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擺設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手錶計37只。
二、案經保安警察第2總隊第1大隊第1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證人劉廷耀之證訴。
(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搜索扣押證明筆
     錄(收據、證明)1 張、警員職務報告書1 份、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影本7 張、鑑定證明書1 份、查
     獲甲○○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 張、扣
     案之仿冒手錶照片40張、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暨仿
     冒手錶37只扣案可佐。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被告先後所
   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請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扣案物品請依同法
   第83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檢察官  林 佳 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 美 松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商標專用權人  │ 商標圖樣     │ 扣案件數   │
│(註冊證號)  │         │       │
├────────┼─────────┼───────┤
│瑞士勞力士錶廠 │ ROLEX      │勞力士手錶13只│
│(第00000000號)│         │、鑽錶17只  │
├────────┼─────────┼───────┤
│荷蘭商卡地亞國際│ CARTIER     │卡地亞手錶1只 │
│公司      │         │       │
│(第00000000號)│         │       │
├────────┼─────────┼───────┤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PATEK PHILIPPE  │百達翡麗手錶2 │
│公司      │         │只      │
│(第115404號) │         │       │
├────────┼─────────┼───────┤
│瑞士商華希隆康斯│VACHERON&CONSTANT│江斯丹頓手錶1 │
│坦汀公司    │IN        │只      │
│(第00000000號)│         │       │
├────────┼─────────┼───────┤
│瑞士商崑崙錶股份│CORUM       │崑崙鑽錶1只、 │
│有限公司(第0014│         │手錶1只    │
│6433號)    │         │       │
├────────┼─────────┼───────┤
│瑞士商奧德曼必固│AUDEARS PIGUET  │愛彼鑽錶1只  │
│鐘錶製造有限公司│         │       │
│(第0000000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218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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