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i○○
- 選任辯護人
- 林進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59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234號)本院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i○○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扣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i○○)存摺貳本均沒收。
事實
i○○明知未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竟自民國92年2月間起,在林庭羽、范文勝管理之新竹市○○路193號3樓亞洲啟富資訊網承租辦公室,以亞洲啟富資訊網名義單獨對外經營期貨經理業務,向經人介紹至亞洲啟富資訊網投資之X○○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稱基於其專業金融知識代為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將可獲每月一至三成之利潤,吸引附表一所示之X○○等人自92年6月間起,陸續交付現金或依i○○指示,各自匯款至i○○指定之各該自有及人頭帳戶(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三所示,交付金額、日期則詳見附表一),委託i○○全權代為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i○○並與附表一所示之X○○等人簽立委託授權書,約定:「設定本指數期貨交易之最大停損容忍虧損為(授權書誤載為「未」)開戶總資金之三成」等語,且虧損金額由投資人與詹鎮國各負擔一半;如有獲利,詹鎮國可得獲利金額之二成作為代價,並由i○○開立與投資金額等額之本票、資金保管書等交付投資人作為擔保,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迄93年5底,i○○因投資失利,且未嚴格遵守前述約定之停損點,致使所有之槓桿保證金交易均虧損連連,損失慘重,已明知無法繼續受託操作臺灣指數期貨,猶不知罷手,為求增加受託資金以利翻本,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3年6月起仍對外佯稱其操作績效良好,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q○○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交付現金或依i○○指示,各自匯款至i○○指定之各該自有及人頭帳戶(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三所示,交付金額、日期則詳見附表二),委託i○○全權代為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i○○亦開立與投資金額同額之本票及簽立委託授權書交各該投資人收執,計詐得新臺幣(下同)62,435,000 元。詎料虧損仍持續擴大,為避免遭投資人察覺而中止投資取回資金,並利於其繼續詐取資金,i○○竟又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其應基於專業金融知識代為操作期貨,並依約停損及分配獲利之任務,將附表一所示X○○等人先前交付之投資資金,挪為投資利潤,交付予各投資人以謊稱係投資所得利潤,並提出自製之不實交易明細表用以取信投資人,致損害如附表一所示X○○等人之利益。i○○則繼續違背任務及詐取資金,大量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終因高額虧損而不堪負荷。嗣經Q○○、寅○○、q○○、巳○○、李桂香、d○○、甲甲○、O○○等人發現i○○給付獲利不正常,且一再拖延返還投資款及給付利潤,而於93年11月18日前往i○○前開亞洲啟富資訊網辦公室查詢,並報警始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三編號7之帳戶存摺2本。
案經X○○、O○○、Q○○、寅○○、q○○、L○○、t○○、未○○、D○○、J○○、Y○○、酉○○○、宇○○○、G○○、A○○、F○○、E○○、黃菁英、地○○、j○○、丁○○等人告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本件被告i○○所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對於上開事實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
㈡如附表一、二所示委託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證人林庭羽、范文勝、彭彥仁、李文潔、陳彤昀、詹玉枝、詹桂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93年度偵字第5900號偵查卷㈡第122至125頁、同上偵查卷㈢第58至63頁、第67至68頁、第75至80頁)。
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戶名: i○○、帳號:00000000000000號)資金往來明細、第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戶名:陳彤昀、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彭彥仁、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李玟潔、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提款清單查詢各乙份(93年度偵字第5900號偵查卷㈠第73至85頁、同上偵查卷㈡第23至49頁、第67至79頁、同上偵查卷㈢第8至18頁、第22至31頁、第41至49 頁)。
㈤委託授權書、資金保管書、匯款單據、被告所簽發之本票、電腦成交單(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名片3張(93年度偵字第5900號偵查卷㈠第66至67頁、第70頁、第135頁)及寶來瑞富期貨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i○○)92年7月11日後交易明細資料1份。
㈥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論罪與科刑:
㈠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訂有明文。至期貨交易法就何謂「期貨經理事業」雖無定義,惟依期貨交易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之「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接受特定人委託代特定人全權操作期貨交易,或得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而言。是以任何人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方式,代他人操作期貨交易,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5款處罰。查被告i○○於自92年2月間起,向如附表一所示之X○○等人收取佣金全權代為操作期貨,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又其於93年6月起,明知已因資金虧損而無法繼續受託操作臺灣指數期貨,竟仍多次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資金,復為免東窗事發,連續違背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約定,挪用資金佯為獲利分配,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多次詐取附表二被害人財物之詐欺取財犯行及違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委託之背信犯行,犯罪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分別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皆加重其刑。至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所稱之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性質上本即包含反覆、繼續多次實施該事業之行為,而為單純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及背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與詐欺取財罪二罪間,犯意個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92年2月間起至93年5月底代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全權操作期貨交易,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等語。然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既均陳稱知悉交付之款項係供被告操作期貨之用,且被告亦供稱該段期間給付獲利及資金進出均屬正常,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並無受詐騙而交付財物之情形,亦難認被告於該段期間內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又所謂「期貨顧問事業」,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指經營:㈠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㈡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㈢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㈣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等類型之業務者。而本件被告僅係單純之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並無涉及上述之期貨顧問事業範疇,自不應論以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另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被告確有從事期貨商品之交易買賣之事實,亦實際由市場操作結果決定盈虧,有寶來瑞富期貨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i○○)92年7月11日開戶後後交易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考,且依卷附被告與各該投資人簽立之委託授權書,投資人亦需負擔半數之虧損金額。則被告犯罪型態,尚與銀行法第5條之1所謂收受存款及同法第10條所謂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資金之要件不合,亦與銀行法上受託經理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概念殊不相涉,則自無違反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而應依同法第125條處罰之可言。縱被告於招攬客戶之際,有誇稱獲利良好之詞,亦係手段之不當,究不能執此論處違反銀行法罪責。本件原起訴書中,雖載明被告另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且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惟於本院審理中,公訴人本檢察一體之原則,已自行更正此部分所犯法條並減縮相關事實,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且前無刑事犯罪紀錄,竟為規避主管機關之管理,未經許可擅自對外吸收資金,受託全權操作期貨交易,無視相關之法律後果,且於自知財務困窘後,未思依約停損,犯而利用民眾貪圖暴利之心理,持續大量詐取、吸收客戶資金,並違約挪用投資款項以掩飾虧損,造成投資人受害程度擴大而無從彌補,及其全權受託操作及詐取之資金甚鉅,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附表三編號7之帳戶存摺2本,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適用之法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附表一:93年5月底前匯款者┌──┬───┬───┬──────┬────────┬────────┐│編號│委託人│金額 │匯款日期 │證據 │備註 │├──┼───┼───┼──────┼────────┼────────┤│1 │X○○│30萬 │92年12月間 │本票2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 │號偵查卷(一)p45 ││ │ │ │ │ │、134 │├──┼───┼───┼──────┼────────┼────────┤│2 │O○○│200萬 │93年5月17日 │委託授權書、電腦│同上卷p55、148至││ │ │ │93年5月21日 │成交單各1紙、本 │ 149至152 ││ │ │ │各100萬 │票、匯款單各2紙 │ │├──┼───┼───┼──────┼────────┼────────┤│3 │Q○○│300萬 │92年7、9月間│本票3紙、匯款單 │同上卷p43、132; ││ │ │(起訴 │93年1、3、4 │12紙 │本院卷P154至165 ││ │ │書載為│、5月間各30 │ │ ││ │ │310萬)│至60萬 │ │ │├──┼───┼───┼──────┼────────┼────────┤│4 │L○○│6800萬│92年11月間 │本票11紙 │同上卷p41、127至││ │ │ │ │ │130 │├──┼───┼───┼──────┼────────┼────────┤│5 │t○○│125萬 │92年8月25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35、116至││ │ │ │ │本票、匯款單各2 │118 ││ │ │ │ │紙 │ │├──┼───┼───┼──────┼────────┼────────┤│6 │未○○│400萬 │93年2月間 │本票2紙、匯款單 │同上卷p37、122至││ │ │ │ │10紙、電腦成單共│123;本院p25至36 ││ │ │ │ │10紙、陳情書1紙 │ │├──┼───┼───┼──────┼────────┼────────┤│7 │A○○│150萬 │93年1月7日 │本票5紙 │同上卷p51、141至││ │ │ │93年2月3日 │ │142 ││ │ │ │93年5月4日 │ │ ││ │ │ │各50萬 │ │ │├──┼───┼───┼──────┼────────┼────────┤│8 │F○○│100萬 │93年4月1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5、98至9││ │ │ │ │各1紙 │9 │├──┼───┼───┼──────┼────────┼────────┤│9 │E○○│50萬 │93年5月28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1、89至9││ │ │ │ │、匯款單各1紙 │2 │├──┼───┼───┼──────┼────────┼────────┤│10 │地○○│100萬 │93年5月17日 │委託權書、匯款單│同上卷p24、94至9││ │ │ │ │各1紙、本票2紙 │6 │├──┼───┼───┼──────┼────────┼────────┤│11 │寅○○│325萬 │92年9月12日 │本票3紙、匯款單5│同上卷p27、103至││ │ │ │93年1月29日 │紙、資金保管書2 │107 ││ │ │ │93年3月29日 │紙 │ ││ │ │ │93年4月23日 │ │ ││ │ │ │前3次各100萬│ │ ││ │ │ │末次為25萬 │ │ │├──┼───┼───┼──────┼────────┼────────┤│12 │j○○│130萬 │92年12月間 │本票2紙 │同上卷p29、110 │├──┼───┼───┼──────┼────────┼────────┤│13 │天○○│80萬 │93年4月8日、│本票2紙 │見94年偵字第1234││ │ │ │14日分別為50│ │號偵查卷p8、9-1 ││ │ │ │萬、30萬 │ │ │├──┼───┼───┼──────┼────────┼────────┤│14 │C○○│100萬 │92年4月間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2、14 ││ │ │ │ │本票2紙 │ │├──┼───┼───┼──────┼────────┼────────┤│15 │x○○│300萬 │92年5月31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5、18至2││ │ │ │ │本票11紙 │2 │├──┼───┼───┼──────┼────────┼────────┤│16 │H○○│100萬 │93年5月6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32、34至3││ │ │ │ │單、本票各1紙 │6 │├──┼───┼───┼──────┼────────┼────────┤│17 │I○○│150萬 │92年11月17日│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38至44 ││ │ │ │93年2月18日 │本票3紙、匯款單4│ ││ │ │ │93年3月9日 │紙 │ ││ │ │ │93年5月7日 │ │ ││ │ │ │分別匯出30萬│ │ ││ │ │ │、20萬、50萬│ │ ││ │ │ │、50萬不等金│ │ ││ │ │ │額 │ │ │├──┼───┼───┼──────┼────────┼────────┤│18 │丑○○│100萬 │92年12月4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45、48至5││ │ │ │93年5月11日 │本票2紙、匯款單3│0 ││ │ │ │ │紙 │ │├──┼───┼───┼──────┼────────┼────────┤│19 │z○○│360萬 │92年間陸續匯│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51、54至5││ │ │ │款 │本票2紙 │5 │├──┼───┼───┼──────┼────────┼────────┤│20 │戌○○│25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2紙、 │同上卷p82、84至8││ │ │ │93年2月6日 │資金保管書1紙、 │9 ││ │ │ │93年3月2日分│本票2紙、匯款單3│ ││ │ │ │別匯出100萬 │紙 │ ││ │ │ │、100萬、50 │ │ ││ │ │ │萬 │ │ │├──┼───┼───┼──────┼────────┼────────┤│21 │張詹瑞│350萬 │93年4月19、2│本票3紙 │同上卷p90、94至9││ │彩 │ │2、23日、93 │ │5 ││ │ │ │年5月5、11日│ │ ││ │ │ │分別匯出90萬│ │ ││ │ │ │、70萬、100 │ │ ││ │ │ │萬、30萬、60│ │ ││ │ │ │萬 │ │ │├──┼───┼───┼──────┼────────┼────────┤│22 │W○○│4,465,│92年6月6、30│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96、99至1││ │ │699元 │日、92年7月2│匯款單4紙、電腦 │00;93年度偵字第5││ │ │ │1日、92年11 │成交單3紙 │900號偵查卷(二) ││ │ │ │月3日分別匯 │ │p2至10 ││ │ │ │出70萬、230 │ │ ││ │ │ │萬、100萬、4│ │ ││ │ │ │65,699元 │ │ │├──┼───┼───┼──────┼────────┼────────┤│23 │U○○│360萬 │92年6月6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02、104 ││ │ │ │92年7月7、28│各2紙、匯款單5紙│至109 ││ │ │ │日、92年11月│ │ ││ │ │ │17、19日分別│ │ ││ │ │ │匯出50至150 │ │ ││ │ │ │萬 │ │ │├──┼───┼───┼──────┼────────┼────────┤│24 │庚○○│100萬 │92年9月12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10、113 ││ │ │ │92年10月7日 │、電腦成交單各1 │至114 ││ │ │ │各50萬 │紙 │ │├──┼───┼───┼──────┼────────┼────────┤│25 │B○○│140萬 │92年10月間 │本票4紙 │同上卷p116、119 ││ │ │ │ │ │至120 │├──┼───┼───┼──────┼────────┼────────┤│26 │c○○│220萬 │91年10月30日│匯款單5紙 │同上卷p121、124 ││ │ │ │91年11月8日 │ │至125 ││ │ │ │92年1月15、2│ │ ││ │ │ │4日分別匯出5│ │ ││ │ │ │至100萬 │ │ │├──┼───┼───┼──────┼────────┼────────┤│27 │葉宏基│300萬 │92年9月12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37、140 ││ │ │ │ │、匯款單各1紙及 │至144 ││ │ │ │ │月對帳單1份 │ │├──┼───┼───┼──────┼────────┼────────┤│28 │宙○○│50萬 │92年7月10日 │匯款單2紙 │同上卷p155、157 ││ │ │ │92年9月29日 │ │至159 ││ │ │ │分別匯出20至│ │ ││ │ │ │30萬 │ │ │├──┼───┼───┼──────┼────────┼────────┤│29 │R○○│100萬 │93年4月12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61、164 ││ │ │ │ │、匯款單各1紙 │至165 │├──┼───┼───┼──────┼────────┼────────┤│30 │卯○○│260萬 │93年1月12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66、168 ││ │ │ │93年3月31日 │本票3紙、匯款單4│至171 ││ │ │ │93年4月1、15│紙 │ ││ │ │ │日分別匯出10│ │ ││ │ │ │萬至100萬 │ │ │├──┼───┼───┼──────┼────────┼────────┤│31 │黃○○│60萬 │93年5月2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97、200 ││ │ │ │ │各1紙、電腦成交 │至202 ││ │ │ │ │單1份 │ │├──┼───┼───┼──────┼────────┼────────┤│32 │o○○│60萬 │91年3月間 │匯款單1紙、電腦 │同上卷p208、210 ││ │ │ │ │成交單1份 │至218 │├──┼───┼───┼──────┼────────┼────────┤│33 │V○○│16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26至228 ││ │ │ │ │各1紙 │ │├──┼───┼───┼──────┼────────┼────────┤│34 │P○○│310萬 │92年6月2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238、240 ││ │ │ │ │本票2紙 │至241 │├──┼───┼───┼──────┼────────┼────────┤│35 │f○○│10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246、249 ││ │ │ │92年2月4日 │本票、匯款單各2 │至251-1 ││ │ │ │93年3月9日分│紙 │ ││ │ │ │別匯20至50萬│ │ │├──┼───┼───┼──────┼────────┼────────┤│36 │楊美嬌│350萬 │93年3月23、2│本票4紙、匯款單3│同上卷P252、255 ││ │ │ │5日、93年4月│紙 │至256 ││ │ │ │19日 │ │ │├──┼───┼───┼──────┼────────┼────────┤│37 │葉金秀│1050萬│93年2月3日 │本票、匯款單各3 │同上卷P268、270 ││ │ │ │93年3月15日 │紙 │至272-1 ││ │ │ │93年5月21、2│ │ ││ │ │ │7日分別匯150│ │ ││ │ │ │萬至300萬 │ │ │├──┼───┼───┼──────┼────────┼────────┤│38 │M○○│100萬 │93年3月31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74至276 ││ │ │ │ │各1紙 │ │├──┼───┼───┼──────┼────────┼────────┤│39 │K○○│405萬 │93年2月至同 │本票2紙、匯款單5│見本院卷p37至51 ││ │ │ │年11月間 │紙、電腦成交單10│頁 ││ │ │ │ │紙、陳情書1份 │ │├──┼───┼───┼──────┼────────┼────────┤│40 │沃明峰│180萬 │92年9月至93 │本票4紙、匯款單8│同上卷p52至71 ││ │ │ │年5月間 │紙、電腦成交單14│起訴書誤載為「吳││ │ │ │ │紙、陳情書1份 │明峰」及「金額10││ │ │ │ │ │0萬元」 │├──┼───┼───┼──────┼────────┼────────┤│41 │Z○○│100萬 │93年5月底前 │被告自白 │見本院卷p143 ││ │ │ │某日 │Y○○之陳述 │ │├──┼───┼───┼──────┼────────┼────────┤│42 │l○○│14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43 │h○○│6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44 │甲○○│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45 │m○○│100萬 │同上 │被告自白 │同上卷P143 │├──┼───┼───┼──────┼────────┼────────┤│46 │y○○│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47 │辛○○│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48 │r○○│2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49 │s○○│4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50 │乙○○│1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51 │壬○○│1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52 │己○○│1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53 │S○○│1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54 │T○○│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55 │子○○│26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56 │k○○│100萬 │93年4月間某 │k○○於本院準備│見本院卷 ││ │ │ │日 │程序中之指訴 │ │├──┼───┼───┼──────┼────────┼────────┤│57 │e○○│100萬 │93年5月7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143、167 ││ │ │ │ │單各1紙、被告自 │至168 ││ │ │ │ │白 │ │└──┴───┴───┴──────┴────────┴────────┘(註)附表一編號1、7、9、10、11、13、14、16、17、18、21、31、36 37、39等委託人,於93年5月底前後皆有匯款。
附表二:93年5月底後匯款者┌──┬───┬───┬──────┬────────┬────────┐│編號│被害人│金額 │匯款日期 │證據 │備註 │├──┼───┼───┼──────┼────────┼────────┤│1 │X○○│25萬 │93年10月22日│本票2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 │號偵查卷(一)p45 ││ │ │ │ │ │、134 │├──┼───┼───┼──────┼────────┼────────┤│2 │q○○│130萬 │93年6月11日 │本票、匯款單各4 │同上卷p57、153至││ │ │ │93年7月13日 │紙 │156 ││ │ │ │93年8月12日 │ │ ││ │ │ │93年10月1日 │ │ │├──┼───┼───┼──────┼────────┼────────┤│3 │D○○│600萬 │93年8月10日 │保管單1紙 │同上卷p31、113 │├──┼───┼───┼──────┼────────┼────────┤│4 │J○○│50萬 │93年6月25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40、124至││ │ │ │ │、匯款單各1紙 │125 │├──┼───┼───┼──────┼────────┼────────┤│5 │Y○○│50萬 │93年6月14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53、147 ││ │ │ │ │、匯款單各1紙 │ │├──┼───┼───┼──────┼────────┼────────┤│6 │林俞靜│25萬 │93年6月11日 │本票、匯款單各1 │同上卷p59、159 ││ │惠 │ │ │紙 │ │├──┼───┼───┼──────┼────────┼────────┤│7 │林蘇美│100萬 │93年6月2日 │本票1紙、匯款單2│同上卷p47、136至││ │華 │ │ │紙 │137 │├──┼───┼───┼──────┼────────┼────────┤│8 │G○○│250萬 │93年6月30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50、138至││ │ │ │93年7月12日 │本票、匯款單各2 │140 ││ │ │ │ │紙 │ │├──┼───┼───┼──────┼────────┼────────┤│9 │A○○│100萬 │93年6月30日 │本票5紙 │同上卷p51、141至││ │ │ │93年7月30日 │ │142 ││ │ │ │各50萬 │ │ │├──┼───┼───┼──────┼────────┼────────┤│10 │E○○│50萬 │93年6月18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1、89至9││ │ │ │ │、匯款單各1紙 │2 │├──┼───┼───┼──────┼────────┼────────┤│11 │黃菁英│50萬 │93年6月25日 │本票1紙 │同上卷p61、162至││ │ │ │ │ │163 │├──┼───┼───┼──────┼────────┼────────┤│12 │地○○│200萬 │93年7月2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2、94至96││ │ │ │ │單各1紙、本票2紙│ │├──┼───┼───┼──────┼────────┼────────┤│13 │寅○○│162.5 │93年6月16日 │資金保管書1紙、 │同上卷p27、104至││ │ │萬 │93年11月15日│本票3紙、匯款單5│106 ││ │ │ │ │紙 │ │├──┼───┼───┼──────┼────────┼────────┤│14 │丁○○│50萬 │93年9月13日 │本票1紙 │同上卷p35、115 │├──┼───┼───┼──────┼────────┼────────┤│15 │玄○○│680萬 │93年7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本票、匯款單各9 │號偵查卷(二)p157││ │ │ │ │紙、電腦成交單1 │、158至167 ││ │ │ │ │紙 │ │├──┼───┼───┼──────┼────────┼────────┤│16 │辰○○│595萬 │93年7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57、168 ││ │ │ │ │本票、匯款單各6 │至185 ││ │ │ │ │紙、電腦成交單11│ ││ │ │ │ │紙 │ │├──┼───┼───┼──────┼────────┼────────┤│17 │d○○│55萬 │93年8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94年他字第245號 ││ │ │ │ │本票、匯款單各2 │偵查卷p6、15至16││ │ │ │ │紙、陳情書1份 │ │├──┼───┼───┼──────┼────────┼────────┤│18 │丙○○│90萬 │93年9至10月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7、25至29││ │ │ │間 │本票2紙、匯款單5│ ││ │ │ │ │紙、電腦成交單1 │ ││ │ │ │ │紙 │ │├──┼───┼───┼──────┼────────┼────────┤│19 │午○○│79萬 │93年10月間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6、17至21││ │ │ │ │、匯款單各1紙、 │ ││ │ │ │ │電腦成交單2紙、 │ ││ │ │ │ │陳情書1份 │ │├──┼───┼───┼──────┼────────┼────────┤│20 │甲甲○│360萬 │93年10至11月│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7、34至37││ │ │ │間 │本票2紙、匯款單4│ ││ │ │ │ │紙、陳情書1份 │ │├──┼───┼───┼──────┼────────┼────────┤│21 │w○○│80萬 │93年9、10月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6、22至24││ │ │ │間 │本票2紙、匯款單3│ ││ │ │ │ │紙、陳情書1份 │ │├──┼───┼───┼──────┼────────┼────────┤│22 │巳○○│30萬 │93年10月間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6、8至9 ││ │ │ │ │本票2紙、陳情書1│ ││ │ │ │ │份 │ │├──┼───┼───┼──────┼────────┼────────┤│23 │癸○○│50萬 │93年10月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6、10至14││ │ │ │ │各1紙、電腦成交 │ ││ │ │ │ │3紙、陳情書1紙 │ │├──┼───┼───┼──────┼────────┼────────┤│24 │天○○│177萬 │93年6月7日 │保管單1紙 │94年偵字第1234號││ │ │ │以現金交付之│ │偵查卷p8、9-1 │├──┼───┼───┼──────┼────────┼────────┤│25 │g○○│50萬 │93年6月23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23、26至2││ │ │ │ │單、本票各1 │7 ││ │ │ │ │紙 │ │├──┼───┼───┼──────┼────────┼────────┤│26 │亥○○│200萬 │93年9月14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9至31 ││ │ │ │ │各1紙 │ │├──┼───┼───┼──────┼────────┼────────┤│27 │H○○│50萬 │93年7月2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32至36 ││ │ │ │ │單、本票各1紙 │ │├──┼───┼───┼──────┼────────┼────────┤│28 │I○○│100萬 │93年7月1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3840至41 ││ │ │ │ │單、本票各1紙 │、44 │├──┼───┼───┼──────┼────────┼────────┤│29 │u ○│75萬 │93年6月14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77、79至8││ │ │ │ │各1紙 │0 │├──┼───┼───┼──────┼────────┼────────┤│30 │張詹瑞│90萬 │93年7月5日 │本票1紙 │同上卷p90、95 ││ │彩 │ │ │ │ │├──┼───┼───┼──────┼────────┼────────┤│31 │林瑞瑗│15萬 │93年11月8日 │無 │同上卷p92 │├──┼───┼───┼──────┼────────┼────────┤│32 │a○○│75萬 │93年8月30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26 ││ │ │ │ │、匯款單各1紙 │ │├──┼───┼───┼──────┼────────┼────────┤│33 │b○○│100萬 │93年7月26日 │本票2紙、匯款單1│同上卷p145、147 ││ │ │ │ │紙 │至148 │├──┼───┼───┼──────┼────────┼────────┤│34 │黃○○│60萬 │93年9月18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97、200 ││ │ │ │ │各1紙、電腦成交 │至202 ││ │ │ │ │單1份 │ │├──┼───┼───┼──────┼────────┼────────┤│35 │p○○│90萬 │93年10月間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03、205-││ │ │ │ │匯款單各1紙 │1至207 │├──┼───┼───┼──────┼────────┼────────┤│36 │n○○│50萬 │93年6月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20至223 ││ │ │ │ │、電腦成交單各1 │ ││ │ │ │ │紙 │ │├──┼───┼───┼──────┼────────┼────────┤│37 │v○○│100萬 │93年8月6日 │本票2紙、匯款單1│同上卷P243至244 ││ │ │ │ │紙 │ │├──┼───┼───┼──────┼────────┼────────┤│38 │楊美嬌│50萬 │93年6月14日 │本票、匯款單各1 │同上卷P253至254 ││ │ │ │ │紙 │ │├──┼───┼───┼──────┼────────┼────────┤│39 │申○○│70萬 │93年7月29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58、260 ││ │ │ │ │、匯款單各1紙 │至261 │├──┼───┼───┼──────┼────────┼────────┤│40 │戊○○│50萬 │93年6月28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63、265 ││ │ │ │ │、匯款單各1紙 │至266 │├──┼───┼───┼──────┼────────┼────────┤│41 │葉金秀│525萬 │93年6月28日 │本票、匯款單各2 │同上卷P267至272-││ │ │ │93年7月2日 │紙 │1 │├──┼───┼───┼──────┼────────┼────────┤│42 │N○○│50萬 │93年7月23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278、281 ││ │ │ │ │單各1紙、電腦成 │至284 ││ │ │ │ │交單1份 │ │├──┼───┼───┼──────┼────────┼────────┤│43 │K○○│共405 │93年2月至同 │本票2紙、匯款單5│見本院卷p37至51 ││ │ │萬 │年11月間 │紙、電腦成交單10│ ││ │ │ │ │紙、陳情書1份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 │編號│銀行名稱 │帳號(戶名) │備註 │ ├──┼──────┼───────┼─────────────────┤ │1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 │「瑞富羅盛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更│ │ │(忠孝分行)│瑞富羅盛豐期貨│名為「寶來瑞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陳秋香) │下簡稱「瑞富羅盛豐期貨公司」 │ ├──┼──────┼───────┼─────────────────┤ │2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 │下簡稱「第一期貨公司」。 │ │ │民權分行 │(第一期貨股份│於93年8月4日申請出清提領。 │ │ │ │有限公司彭彥仁│ │ │ │ │) │ │ ├──┼──────┼───────┼─────────────────┤ │3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 │於93年7月27日申請出清提領。 │ │ │民權分行 │(第一期貨公司│ │ │ │ │陳彤昀) │ │ ├──┼──────┼───────┼─────────────────┤ │4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 │ │ │ │民權分行 │(第一期貨公司│ │ │ │ │i○○) │ │ ├──┼──────┼───────┼─────────────────┤ │5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 │ │ │ │忠孝分行 │(瑞富羅盛豐期│ │ │ │ │貨公司i○○)│ │ ├──┼──────┼───────┼─────────────────┤ │6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 │ │ │ │館前分行 │(復華期貨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7 │上海商業儲蓄│00000000000000│扣案存摺2本。 │ │ │銀行新竹分行│(i○○) │ │ ├──┼──────┼───────┼─────────────────┤ │8 │日盛期貨股份│0000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玟絜) │ │ ├──┼──────┼───────┼─────────────────┤ │9 │誠泰銀行關東│000000000000 │ │ │ │橋分行 │(亞洲證券股份│ │ │ │ │有限公司新竹分│ │ │ │ │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