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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40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秋宜林秋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0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永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5月18日強制戒治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5月23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㈡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3年11月間某日起至94年7月4日止(原起訴書載為於94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許採尿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檢察官當庭以言詞補充犯罪時間為自93年11月起至94年7月4日止),在新竹市○○路○段156巷154之2號住處,連續以注射針筒施打在左、右手臂之方式,平均一、二天施用一次,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4年1月30日晚上11時2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路127巷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書記官 吳美雲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 林秋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認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40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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