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被 告 唐榮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萬呈律師 被 告 成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唐榮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成修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