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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訴字第43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25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

度毒偵字第178 號、第215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分裝匙叁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玖捌公克(含塑膠袋及標籤紙)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於民國89年12月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0年1 月2 日,以90年度竹簡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90年1 月19日確定,於90年6 月2 日入監執行,並於90 年9月1 日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88年4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5 月20日以88年度偵字第1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0年1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8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亦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於91年3 月1 日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乙○○竟不知警惕,又於93年4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於93年12月1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上訴字第283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9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四)乙○○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連續犯罪故意,自94年1 月初某日起至同月17日上午某時許止,在其新竹市○○路331 巷7 弄7 號住處內,以分裝匙將海洛因粉末摻入香煙內再點火吸食之方式,約每天施用1 次之頻率,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連續犯罪故意,於上開時、地,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約每天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94年1 月11日晚上8 時許,在新竹市○區○○路582 巷27號頂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2 公克(空包裝重0.2 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 只、分裝匙3 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及非其所有的分裝袋80個;於同月17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新竹市○○街83號1 樓樓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19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98 公克(含塑膠袋及標籤紙),2 次並均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安非他命陽性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鄧雪怡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1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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