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8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269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復於準備程序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87、89、90年間,分別因竊盜、毒品、竊盜、贓物、逃亡(軍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之刑,嗣於92年1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5 月1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同執行完畢;又乙○○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948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執行期滿三月後,其成效評定為合格,嗣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4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時間付保護管束,惟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46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續送強制戒治,並於89年6月12日執行期滿,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4年5月15日晚間之不詳時間,在苗栗縣竹南鎮之富貴鄉旅社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後點燃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4年5月15 日晚上11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大坵園15之1號旁防火巷內查獲,經乙○○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後,其鴉片代謝物呈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證據:

(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現行犯嫌疑人尿液檢體編號登記簿、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94年5 月26月檢體編號94B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證明被告親自採集封瓶之尿液檢體呈鴉片代謝物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0 號毒品鑑定通知書:扣案之白粉確為海洛因:佐證被告有施用海洛因之事實。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戒毒偵字第104 號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完整矯治簡表各1份:證明被告於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事實。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1級毒品罪。被告曾受上揭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其於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海洛因毒品(淨重0 .05,空包裝重0 .19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部分,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 月

(二)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5 條之11第2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6、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