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本件被告所犯加重強盜、加重竊盜等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七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除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外,另為確保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