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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2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天○○原名歐.
被告
戊○○
被告
卯○○
被告
酉○○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葉文博律師
上1人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律師
被告
辛○○
被告
丑○○
被告
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340號、94年度偵緝字第21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96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76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24號)後,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同意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

天○○共同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共同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共同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丑○○連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酉○○前於民國8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0年12月5日以89年度易字第31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並於91年6月12日執行完畢。

二、天○○(更名前為歐誠明)、戊○○、卯○○、酉○○均明知收購後轉賣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之帳戶及電話號碼,將有幫助他人犯常業詐欺罪之可能性,仍於不違背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常業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一)天○○自93年2月起,先在台中縣市、桃竹苗縣市及台北縣市之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分類廣告欄,刊登「安全簿子/買賣/阿龍0000000000」、「收購簿子0000000000」之廣告,逐漸吸收來電詢問之人士,並自93年2月起,以每日新台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僱用無業並恃此維生之曾惠微(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具有犯意聯絡之戊○○自93年5月中旬起以日薪2,000元之代價,受雇於天○○,且於93年5月11日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予天○○,並恃此維生。具有犯意聯絡之卯○○自93年4月1日起以日薪1,000元之代價,受雇於天○○,且以6,000元出售附表二所示之4本銀行帳戶。具有犯意聯絡之酉○○自93年5月11日起,以日薪1,500元之代價,受僱於天○○提供附表四所示之帳戶予天○○,並恃此維生,且自93年6月13日起,介紹辛○○以日薪1,000元之代價,受僱於天○○。

(二)天○○之蒐集帳戶集團分工方式:由天○○接聽電話過濾欲出售金融機構帳戶之人,再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提供給卯○○之0000000000、0000000000、提供給酉○○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分別擔任台中、竹苗、桃園、台北等地外務工作之曾惠微等人聯絡,曾惠微等人則以銀行帳簿每本1,000至2,000元、郵局帳簿每本4,000元,若有劃撥帳號則5,000元之價格,向欲出售存摺之人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同時間天○○再以電話聯繫「小君」、「阿俊」、「小李」、「小胖」、「刀子」、「小林」等姓名、年籍不詳之常業詐欺集團,並將其收購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以每本6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代價轉出售予「小君」、「阿俊」、「小李」、「小胖」、「刀子」、「小林」等姓名、年籍不詳之常業詐欺集團,其間往來係以信封包裹,或託由遊覽車送至指定之客運站,或寄至台中市丑○○經營之加達快遞公司北屯站以為交付,曾惠微、戊○○、酉○○、辛○○於受僱期間,分別收購約90本、60本、30本及9本帳戶,天○○則獲利至少40萬元。

三、又丑○○明知曾惠微持往交寄,寄件人署名「寶石企業」、受件人代號「小林眼鏡」、「阿拉丁」、「上立印刷」、「陳俊傑」及「黃代書」信封包裹內之物品為人頭帳簿、提款卡及印章等物,有可能供作他人詐騙財產犯罪之用,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運送之協助。

四、而「小君」、「阿俊」、「小李」、「小胖」、「刀子」、「小林」等等姓名、年籍不詳之常業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五所示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果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六所示之方式訛詐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交付財物,並恃此收入為生,以之為常業。

五、未○○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具有幫助他人詐騙財物,並可供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取財等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於93年5月21日,在新竹市清華大學郵局旁,以1500元之代價將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出售予戊○○,透由戊○○所屬集團轉售予詐欺集團,供詐騙附表六編號10、11所示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六、為警於93年2月22日9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406之14號前查獲戊○○,並扣得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於94年2月23日8時30分許,在台中縣太平市○○街180號查獲天○○,並扣得附表七編號2所示之物。又因甲○○於93年5月3日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辦理存摺遺失手續,經銀行通報警方而循線監聽查獲,並於93年6月15日拘提天○○等人到案時,扣得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之物。

七、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暨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貳、證據:

一、被告天○○(原名歐誠明)、卯○○、戊○○、酉○○、辛○○、丑○○、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

二、被害人乙○○、丁○○、宙○○、丙○○、寅○○、巳○○、壬○○、癸○○、午○○、亥○○、申○○、子○○、地○○、戌○○、宇○○、辰○○、玄○○、己○○、謝惠芳於警詢中證述。

三、卷附之下列書證:(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於93年6月2日所出具之板營字第9351202-001號函1紙、林坤昭帳號000000-0號帳戶立帳申請書1紙、資金往來紀錄1紙(93他537:53、54、55頁)

(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於93年5月27日所出具之板營字第9351186-001號函1紙、酉○○帳號038058號帳戶資金往來資料1紙(93他537:60、61頁)

(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6月1日所出具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電話使用人基本資料1紙(93他537:62頁)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於93年6月8日所出具之儲字第929號函1紙、酉○○於鶯歌郵局開立之帳號038058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紙(93他537:63、64)

(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93年6月23日所出具之台新作集字第9305509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1份、資金往來明細1份(93他537:123、124、125至142頁)

(六)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於93年4月16日所出具之華新存字第110號函1紙、甲○○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印鑑卡及身分證影本1份(93偵3952:9至10頁)

(七)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4月15日所出具之九一華客字第930415-04號回覆函1紙、基本資料1紙(93偵3952:11至12頁)

(八)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93偵3952:14頁)

(九)丁○○身分證、金融卡影本各1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93偵3952:15至16頁)(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93年9月22日所出具之竹市警二分刑字第0930025429號函1紙(93偵3952:44頁)

(一一)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於93年8月19日所出具之(九三)華新存字第236號函1紙、甲○○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往來明細表1紙(93偵3952:45 至46頁)

(一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93年10月7日所出具之竹市警二分刑字第0930025429號函1紙、照片2幀(93偵3952:46-1、49頁)

(一三)宙○○於930610警詢時所提出之轉帳明細表1紙(93偵3340卷一:76頁)

(一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93偵3340卷一:80頁)→午○○

(一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紙(93偵3340卷一:81至82頁)→午○○

(一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7紙(93偵3340卷一:83至84頁)

(一七)丙○○於930609警詢時所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影本各1份、身分證影本1份(93偵3340卷一:87、88頁)

(一八)巳○○於930609警詢時所提出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駕照影本1份(93偵3340卷一:91、92頁)

(一九)寅○○於930609警詢時所提出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及活其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份、身分證影本份(93偵3340卷一:95、96頁)(二○)台北市政府北投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身分證影本1份(93偵3340卷一:99、100頁)→壬○○

(二一)甲○○於誠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匯出、入一覽表(93偵3340卷一:103頁)

(二二)甲○○於中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匯出、入一覽表(93偵3340卷一:104頁)

(二三)甲○○於華南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匯出、入一覽表(93偵3340卷一:105頁)

(二四)甲○○於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匯出、入一覽表(93偵3340卷一:106頁)

(二五)中國時報分類廣告2紙(93偵3340卷一:118至119頁)

(二六)記帳筆記本影本2份(93偵3340卷一:233至234頁、235至239頁)

(二七)林坤昭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1紙、交易明細表1紙(93偵3340卷一:240、241頁)

(二八)照片7幀(93偵3340卷一:242至245頁)

(二九)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93偵3340卷一:222頁)(三○)照片2幀(93偵3340卷二:478頁)

(三一)領據1紙(93偵3340卷二:488頁)

(三二)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於94年5月2日所出具之新存字第0940000867號函1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2紙(93偵3340卷二:564、565至566頁)

(三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於94年4月22日所出具之(九四)北富中字第087號函1紙、富邦商業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1紙(93偵3340卷二:567、568頁)

(三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5月10日所出具之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6號函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2紙(93偵3340卷二:570、571至572頁=706、707至708頁)

(三五)帳戶基本資料查詢1紙(93偵3340卷二:573頁)

(三六)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匯款入戶通知單1紙(93偵3340卷二:574頁)

(三七)存摺影本1份(93偵3340卷二:585至600頁)

(三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94年6月8日所出具之台新作集字第9406416號函1紙、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93偵3340卷二:601、602頁)

(三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6月23日所出具之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3號函1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份(93偵3340卷二:603、604至605頁)(四○)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於94年6月27日所出具之華南崁存字第940160號函1紙、基本資料1紙(93偵3340卷二:606、607頁)

(四一)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於94年6月28日所出具之路存字第0940000194號函1紙、申○○印鑑卡1份(93偵3340卷二:608頁、609至610頁)

(四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於94年7月20日所出具之上豐原字第09400060號函1紙、劉根豪(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申請書、身分證、留存影像影本及93年6月至93年8月往來交易明細(93偵3340卷二:624、625至626、627、628、629頁)

(四三)華僑銀行樹林分行於94年7月20日所出具之(94)橋銀樹林字第47號函1紙、開戶基本資料1份(93偵3340卷二:630、631至635頁)

(四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於94年7月27日所出具之營字第0941160397號函1紙、李曉娟(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1份(93偵3340卷二:636、637至639頁)

(四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7月22日所出具之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3號函1紙、基本資料1紙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份(93偵3340卷二:640、641、642至652頁)

(四六)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於94年7月22日所出具之中內新字第09402300180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人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93偵3340卷二:653、654至657頁)

(四七)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於94年7月22日所出具之彰北桃字第1346號函1紙、林坤昭(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1份(93偵3340卷二:658、659、660至661頁)

(四八)玉山銀行桃園分行於94年7月22日所出具之玉桃園字第05072002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人基本資料1份(93偵3340卷二:662、663頁)

(四九)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於94年7月25日所出具之北富銀豐原字第9460023100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開戶人劉根豪身分證影本、開戶資料及歷史往來對帳單各1份(93偵3340卷二:664、665、666、667頁)(五○)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於94年7月25日所出具之板信樹林字第0943850019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00林正憲之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93偵3340卷二:668、669至672頁)

(五一)臺灣土地銀行八德分行於94年7月20日所出具之德存字第0940000109號函1紙、朱守志(帳號:000000000000)身分證影本、印鑑卡影本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份(93偵3340卷二:673、674、675頁)

(五二)臺灣土地銀行平鎮分行於94年7月21日所出具之平鎮存字第0940000209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基本資料1份(93偵3340卷二:677、678至679頁)

(五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於94年7月29日所出具之板營字第0940201356號函1紙、基本資料1份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紙(93偵3340卷二:680、681、682 頁)

(五四)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於94年7月29日所出具之建成字第094000000198號函1紙、秦鴻新(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1份(93偵3340卷二:683、684至686頁)

(五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7月26日所出具之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2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基本資料1份、對帳單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紙(93偵3340卷二:687至692頁)

(五六)復華商業銀行草屯分行於94年8月4日所出具之復屯字第09400000173號函1紙、張秋菊(帳號: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93偵3340卷二:693至695頁)

(五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於94年7月19日所出具之九四林口字第0251號函、帳號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1份(93偵3340卷二:696、697至698頁)

(五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5月10日所出具之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6號函1紙、對帳單2紙(93偵3340卷二:706、707至708頁)

(五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6月23日所出具之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3號函1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紙及基本資料1紙(93偵3340卷二:709、710至711頁)(六○)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紙(中分五刑00000000000:4頁)

(六一)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中分五刑00000000000:5頁)

(六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失竊受理報案單1紙(中分五刑00000000000:8頁)

(六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於94年8月1日所出具之北富銀中壢字第0252號函1紙、江錦鋒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提紀錄單各1份(中分五刑00000000000:10至12頁)

(六四)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於94年7月9日所出具之日盛銀桃園字940339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1份(中分五刑00000000000:13至14頁)

(六五)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存款明細各2紙(94偵3776:13至15頁)

(六六)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影本1紙(94偵3776:18至19頁)

(六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1月12日所出具之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23號函1紙、印鑑卡1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份(94偵3776:20至24頁)

(六八)中興商業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1份(94偵3776:25至36頁)

(六九)匯款筆記1紙(94偵3776:37頁)(七○)照片9幀(94偵3776:76至78頁)

(七一)存摺影本1份(94偵3776:78背面至81頁、81頁背面至82頁)

(七二)速運收送貨單1紙(94偵3776:91頁)

(七三)帳戶歷史交易查詢1紙(94偵3776:97頁)

(七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1月12日所出具之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23號函1紙、基本資料1紙(94偵3776:98頁背面至99頁)

(七五)翁菊枝提供帳戶一覽表1紙、電話號碼筆記1紙、自由時報分類廣告1紙(94偵3776:108頁背面至109頁)

(七六)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於93年12月2日所出具之玉中壢字第04113002號函1紙、翁菊枝存款往來帳號0000000000000資金往來明細(94偵3776:118頁)

(七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93年12月15日所出具之台新作集字第9311780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1份(94偵3776:119至120頁)

(七八)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於93年12月3日所出具之玉壢新字第04120301號函1紙、翁菊枝存款往來帳號0000000000000相關資料(94偵3776:120頁背面至121頁)

(七九)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於93年12月15日所出具之日盛銀中壢字第93443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查詢單1份(94偵3776:121頁背面至122頁)(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4月28日所出具之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3號函1紙(94偵3776:315頁)

(八一)玉山銀行豐原分行於94年4月21日所出具之玉豐原字第05042001號函1紙、帳號:0000000000000陳運賢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94偵3776:317、318至320頁)

(八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94年4月15日所出具之台新作集字第9403660號函1紙(94偵3776:324頁)

(八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5月2日所出具之儲字第0940705418號函1紙(94偵3776:325頁)

(八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1份(94偵3776:328至330頁)

(八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1份(94偵3776:334至336頁)

(八六)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於94年4月18日所出具之合金壢營字第0940002263號函1紙、分戶交易明細表1紙(94偵3776:337、338頁)

(八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總行於94年4月15日所出具之竹商銀金管字第09403989號函1紙(94偵3776:339頁)

(八八)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月18日所出具之大眾電監94009211號函1紙(94偵3776:344至345頁)

(八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4年5月6日所出具之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4號函1紙(94偵3776:327頁)(九○)附表三所示未○○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

(九一)國內匯款申請書

四、扣案如附表七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叁、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⑴被告天○○願受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宣告。⑵被告戊○○願受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宣告。⑶被告卯○○願受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宣告。⑷被告酉○○,累犯,願受有期徒刑1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宣告。⑸被告辛○○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之宣告。⑹被告丑○○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⑺被告未○○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肆、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340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74條第1款、第93條第1項。

伍、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陸、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美文

本案論罪之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戊○○開立之帳戶┌──┬───────────┬───────────┐│編號│銀行名稱、開立帳號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 ││ │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 ││ │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被告卯○○開立之帳戶┌──┬───────────┬───────────┐│編號│銀行名稱、開立帳號 │備註 │├──┼───────────┼───────────┤│1 │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 │華南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3 │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 │日盛銀行台中分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被告未○○開立、出售之帳戶┌──┬───────────┬───────────┐│編號│銀行名稱、開立帳號 │備註 │├──┼───────────┼───────────┤│1 │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於93年5月21日,在新竹 ││ │帳號:000000000000號 │市清華大學郵局旁,以15││ │ │00元出售予戊○○ │└──┴───────────┴───────────┘附表四:被告酉○○開立之帳戶┌──┬───────────┬───────────┐│編號│銀行名稱、開立帳號 │備註 │├──┼───────────┼───────────┤│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 ││ │行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五:被告天○○原名歐誠明、卯○○、戊○○、酉○○收購之人頭帳戶┌──┬─────┬────────────┬────┐│編號│姓名 │銀行名稱、開立帳號 │ 備註 │├──┼─────┼────────────┼────┤│1 │甲○○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號 │ │├──┼─────┼────────────┼────┤│2 │甲○○ │誠泰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號 │ │├──┼─────┼────────────┼────┤│3 │甲○○ │中國農民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4 │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號 │ │├──┼─────┼────────────┼────┤│5 │庚○○ │中國農民銀行科區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號 │ │├──┼─────┼────────────┼────┤│6 │未○○ │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7 │翁菊枝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8 │翁菊枝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9 │翁菊枝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10 │翁菊枝 │日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11 │翁菊枝 │世華商業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六: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段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    註│
│號│      │        │                  │        │、帳戶名│        │
│  │      │        │                  │        │稱及帳號│        │
├─┼───┼────┼─────────┼────┼────┼────┤
│1 │乙○○│93年4月 │自稱「曾先生」之詐│93年4月 │99896元 │起訴    │
│  │      │13日下午│騙集團成員佯稱有健│13日下午│甲○○  │        │
│  │      │4時許   │保費退費,致乙○○│4時43分 │華南銀行│        │
│  │      │        │誤信為真而轉帳匯款│        │新竹分行│        │
│  │      │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2 │丁○○│93年4月 │自稱「葉小姐」之詐│93年4月 │99811元 │起訴    │
│  │      │13日晚間│騙集團成員佯稱有健│13日晚間│甲○○  │        │
│  │      │8時30分 │保費退費,致丁○○│9時37分 │華南銀行│        │
│  │      │許      │誤信為真而轉帳匯款│        │新竹分行│        │
│  │      │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3 │宙○○│93年4月 │自稱「張先生」、「│①      │①      │起訴    │
│  │      │13日晚間│陳先生」之詐騙集團│93年4月 │99850元 │        │
│  │      │10時29分│成員佯稱有健保費退│13日晚間│②      │        │
│  │      │許      │費,致宙○○誤信為│10時29分│15810   │        │
│  │      │        │真而轉帳匯款      │②      │元      │        │
│  │      │        │                  │93年4月 │甲○○  │        │
│  │      │        │                  │13日晚間│華南銀行│        │
│  │      │        │                  │10時31分│新竹分行│        │
│  │      │        │                  │許      │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4 │丙○○│93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93年4月 │20000元 │起訴    │
│  │      │16日上午│丙○○友人「邱姐」│16日上午│甲○○  │        │
│  │      │11時10分│,佯稱有急事需調借│11時10分│誠泰銀行│        │
│  │      │許      │現金5萬元,致吳素 │許      │新竹分行│        │
│  │      │        │芬陷於錯誤而轉帳匯│        │00000000│        │
│  │      │        │款                │        │0000000 │        │
├─┼───┼────┼─────────┼────┼────┼────┤
│5 │寅○○│93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93年4月 │10000元 │起訴    │
│  │      │26日中午│寅○○友人「田姐」│26日中午│甲○○  │        │
│  │      │12時40分│,佯稱有急事需調借│12時40分│誠泰銀行│        │
│  │      │許      │現金,致寅○○陷於│許      │新竹分行│        │
│  │      │        │錯誤而轉帳匯款    │        │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6 │巳○○│93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93年4月 │15000元 │起訴    │
│  │      │22日中午│巳○○友人「徐立庭│22日中午│甲○○  │        │
│  │      │12時53分│」,佯稱需款辦理婚│12時53分│中國農民│        │
│  │      │許      │事而調借現金,致陳│許      │銀行    │        │
│  │      │        │建良陷於錯誤而轉帳│        │00000000│        │
│  │      │        │匯款              │        │323632  │        │
├─┼───┼────┼─────────┼────┼────┼────┤
│7 │壬○○│93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93年4月 │20000元 │起訴    │
│  │      │28日下午│壬○○友人「小虎」│28日下午│甲○○  │        │
│  │      │4時許   │,佯稱有急事需調借│4時許   │中國農民│        │
│  │      │        │現金,致壬○○陷於│        │銀行    │        │
│  │      │        │錯誤而轉帳匯款    │        │00000000│        │
│  │      │        │                  │        │323632  │        │
├─┼───┼────┼─────────┼────┼────┼────┤
│8 │癸○○│93年4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93年4月 │30000元 │起訴    │
│  │      │29日    │癸○○友人「藍德龍│29日晚間│甲○○  │        │
│  │      │        │」,佯稱有急事需調│11時許  │中國農民│        │
│  │      │        │借現金,致壬○○陷│        │銀行    │        │
│  │      │        │於錯誤而轉帳匯款  │        │00000000│        │
│  │      │        │                  │        │323632  │        │
├─┼───┼────┼─────────┼────┼────┼────┤
│9 │午○○│93年4月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有│93年4月 │698628元│起訴    │
│  │      │14日晚間│健保費退費,致陳淑│14日晚間│甲○○  │        │
│  │      │8時25分 │華誤信為真而轉帳匯│8時25分 │中國信託│        │
│  │      │許      │款7次,每次轉出998│許      │銀行新竹│        │
│  │      │        │04元              │        │分行    │        │
│  │      │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10│亥○○│93年5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劉│93年5月 │20000元 │起訴、併│
│  │      │24日    │曉菁女兒幫他人擔保│24日下午│未○○  │案C     │
│  │      │        │債務,如為確保女兒│1時57分 │土地銀行│        │
│  │      │        │安全,需先匯款10萬│許      │新竹分行│        │
│  │      │        │元解決,致亥○○誤│        │00000000│        │
│  │      │        │信為真而轉帳匯款  │        │9040    │        │
├─┼───┼────┼─────────┼────┼────┼────┤
│11│申○○│93年5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程│93年5月 │39100元 │起訴、併│
│  │      │24日    │渼雲兒子幫他人擔保│24日    │未○○  │案C     │
│  │      │        │債務,如為確保兒子│        │土地銀行│        │
│  │      │        │安全,需先匯款10萬│        │新竹分行│        │
│  │      │        │元解決,致申○○誤│        │00000000│        │
│  │      │        │信為真而轉帳匯款  │        │9040    │        │
├─┼───┼────┼─────────┼────┼────┼────┤
│12│子○○│93年6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93年6月 │80000元 │起訴    │
│  │      │16日上午│子○○友人,佯稱自│16日上午│庚○○  │        │
│  │      │10時許  │國外返國處理財務,│10時許  │中國農民│        │
│  │      │        │需調借現金,致張明│        │銀行科區│        │
│  │      │        │麗陷於錯誤而轉帳匯│        │分行    │        │
│  │      │        │款                │        │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13│地○○│93年5月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鄭│93年5月 │200000元│起訴    │
│  │      │26日下午│鶴松妹妹幫他人擔保│26日下午│戊○○  │        │
│  │      │3時30分 │債務,如為確保兒子│4時17分 │臺灣企銀│        │
│  │      │許      │安全,需先匯款20萬│許      │00000000│        │
│  │      │        │元解決,致地○○誤│        │00000000│        │
│  │      │        │信為真而轉帳匯款6 │        │98      │        │
│  │      │        │次                │        │        │        │
├─┼───┼────┼─────────┼────┼────┼────┤
│14│戌○○│94年6月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①      │①      │併案A   │
│  │      │30日上午│聊天室佯稱欲與劉志│94年6月 │9989元  │        │
│  │      │11時22分│財為性交易,戌○○│30日上午│②      │        │
│  │      │許      │需先至提款機前依指│11時22分│29976元 │        │
│  │      │        │示操作,以資辨識是│許      │酉○○  │        │
│  │      │        │否為警察人員,致劉│②      │日盛銀行│        │
│  │      │        │志財陷於錯誤,依指│94年6月 │桃園分行│        │
│  │      │        │示輸入而轉帳匯款  │30日中午│00000000│        │
│  │      │        │                  │12時38分│798900  │        │
├─┼───┼────┼─────────┼────┼────┼────┤
│15│宇○○│93年9月 │宇○○見報紙刊登之│93年9月 │50000元 │併案B   │
│  │      │30日下午│「三姊妹工作室」廣│30日下午│翁菊枝  │        │
│  │      │3時許   │告而撥電話聯繫,詐│3時許   │台新銀行│        │
│  │      │        │騙集團成員佯稱需先│        │00000000│        │
│  │      │        │匯款,致宇○○誤信│        │003560  │        │
│  │      │        │為真而轉帳匯款    │        │        │        │
├─┼───┼────┼─────────┼────┼────┼────┤
│16│辰○○│93年10月│詐欺集團成員傳輸手│93年10月│99875元 │併案B   │
│  │      │7日晚間 │機簡訊,佯稱辰○○│7日晚間 │翁菊枝  │        │
│  │      │11時30分│積欠信用卡款項,俟│11時30分│玉山銀行│        │
│  │      │許      │辰○○撥打電話查詢│許      │中壢分行│        │
│  │      │        │後,集團成員佯稱要│        │00000000│        │
│  │      │        │更改密碼及凍結金融│        │04681   │        │
│  │      │        │往來,致辰○○陷於│        │        │        │
│  │      │        │錯誤,在提款機依指│        │        │        │
│  │      │        │示輸入而轉帳匯款  │        │        │        │
├─┼───┼────┼─────────┼────┼────┼────┤
│17│玄○○│93年10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簡│93年10月│60000元 │併案B   │
│  │      │8日下午6│淑美兒子幫他人擔保│8日下午6│翁菊枝  │        │
│  │      │時13分許│債務,如為確保兒子│時22分許│玉山銀行│        │
│  │      │        │安全,需先匯款20萬│        │壢新分行│        │
│  │      │        │元解決,致玄○○誤│        │00000000│        │
│  │      │        │信為真而轉帳匯款  │        │56303   │        │
├─┼───┼────┼─────────┼────┼────┼────┤
│18│己○○│93年10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周│93年10月│100000元│併案B   │
│  │      │9日晚間7│達順兒子積欠債務,│9日晚間7│翁菊枝  │        │
│  │      │時許    │如為確保兒子安全,│時許    │日盛銀行│        │
│  │      │        │需先匯款20萬元解決│        │中壢分行│        │
│  │      │        │,致己○○誤信為真│        │00000000│        │
│  │      │        │而轉帳匯款        │        │39100   │        │
├─┼───┼────┼─────────┼────┼────┼────┤
│19│謝惠芳│93年10月│詐欺集團成員傳輸手│93年10月│99868元 │併案B   │
│  │      │9日晚間8│機簡訊,佯稱謝惠芳│9日晚間8│翁菊枝  │        │
│  │      │時45分許│積欠信用卡款項,俟│時45分許│世華銀行│        │
│  │      │        │謝惠芳撥打電話查詢│        │00000000│        │
│  │      │        │後,集團成員佯稱要│        │9445    │        │
│  │      │        │更改密碼,致謝惠芳│        │        │        │
│  │      │        │陷於錯誤,在提款機│        │        │        │
│  │      │        │依指示輸入而轉帳匯│        │        │        │
│  │      │        │款                │        │        │        │
└─┴───┴────┴─────────┴────┴────┴────┘
附表七:
┌──┬────────────────────────┐
│編號│ 沒收物品名稱                                   │
├──┼────────────────────────┤
│  1 │0000000000號手機一、中華政戊○○0000000000000000│
│    │62號存摺1本、統一連達股有限公司宅急便寄件空盒1盒│
│    │、買賣帳戶備忘錄1本、林宏印章1顆。              │
├──┼────────────────────────┤
│   2│行動電話支(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9│
│    │00000000)、筆記本1本、中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邱德 │
│    │宗存摺1本金融卡1張、身分證影本1張、邱麟竣身分證 │
│    │影本2張、興商業銀行提款明細1張、郵局自動櫃員機交│
│    │易明細、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2張、存款明細表2張。  │
├──┼────────────────────────┤
│   3│行動電話2支、胡學榮郵局儲金簿1本、林正憲華僑銀行│
│    │儲金簿1本、朱守志土地銀行儲金簿1本、鍾瑞田土地銀│
│    │行儲金簿1本、朱守志玉山銀行儲金簿1本、蘇健平台灣│
│    │企銀儲金簿1本、金融卡6張、李曉娟郵局存摺、提款卡│
│    │、身分證1組、林正憲板信銀行存摺、提款卡、身分證 │
│    │影本1組、林坤昭彰化銀行存摺、提款卡1組、空軍一號│
│    │快遞費收據1張、寶石企業案件袋1個、收購人頭帳戶筆│
│    │記本1本、BENQ行動電話1支(0000000000)、BENQ行動│
│    │電話1支(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門號、型號CD9│
│    │28)1支、行動電話(含門號、型號摩托羅拉V66)1支 │
│    │、筆記本1本、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
│    │本、提款卡0000-0000-000000張、加達快遞93年4、5、│
│    │6月份托運單各22張、48張、11張、萬泰商銀存摺1本、│
│    │台中商銀存摺1本、復華商銀存摺1本、上海商銀存摺1 │
│    │本、台北銀行存摺1本、台中商銀金融卡1張、復華商銀│
│    │金融卡1張、劉根豪木質印章1枚、阿龍0000000000電話│
│    │紙1張、署名寶石企業酉○○包裹1個、謝貴生身分證影│
│    │本6張、記帳筆記本1本、門號0000000000易付卡1張、 │
│    │寫有金額標籤1張、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
│    │2張、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1張、郵局提款卡(帳號0665│
│    │00000000)1張、酉○○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    │5)1本、行動電話手機5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 │
│    │行存摺1本、買賣登記筆記本1本、曾惠微、戊○○、林│
│    │俊谷、酉○○匯款銀行帳號卡片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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