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3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紙存卷可稽。乃遲至96年4月1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