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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1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楊惠芬吳靜怡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1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3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紙存卷可稽。乃遲至96年4月1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