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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銘勇林秋宜鄭子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9511法定代理人 甲○○○○○ ○○9511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被 告 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3年度臺上字第2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偵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6058號),但經本院認與已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辦,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則原告所為告訴,並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逕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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