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王銘勇林秋宜鄭子俊

  • 當事人
    美商奧多比公司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9511 法定代理人 甲○○○○○ ○○ 9511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3年度臺上字 第2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偵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6058號),但經本院認與已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辦,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則原告所為告訴,並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逕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藝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