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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王銘勇林秋宜鄭子俊

  • 當事人
    美商微軟公司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52, 法定代理人 甲○○○ ○○ ○ 52,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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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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