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美商微軟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52, 法定代理人 甲○○○ ○○ ○ 52,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