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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銘勇林秋宜鄭子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原告
52,
法定代理人
甲○○○ ○○ ○
法定代理人
52,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被告
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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