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王銘勇、方鴻愷、鄭子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Jerry Bea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寶順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乙○○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對其與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被告寶順貨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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