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淑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因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1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共犯譚文偉、邱志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被害人丁○○、丙○○於警詢之陳述。

(四)扣案鑰匙2支。

(五)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

(六)卷附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資料認可資料1紙。

(七)卷附相片4張。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鑰匙2支沒收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倩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