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所犯之犯行均已坦承,且深有悔意,又聲請人向人租屋作沙畫工作室,成品上百幅,匆匆入押,沙畫成品恐有毀失,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涉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甫經強制工作出監,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顯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爰審酌聲請人甫因竊盜案件經強制工作出監,復犯本件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易字第5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上開所述與有無羈押必要之法定羈押要件無涉,故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