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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賴淑敏黃美文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91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所犯之犯行均已坦承,且深有悔意,又聲請人向人租屋作沙畫工作室,成品上百幅,匆匆入押,沙畫成品恐有毀失,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涉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甫經強制工作出監,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顯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爰審酌聲請人甫因竊盜案件經強制工作出監,復犯本件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易字第5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上開所述與有無羈押必要之法定羈押要件無涉,故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9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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