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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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