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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新竹縣新豐鄉○○路與埔和路口」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竹北市縣○○路HOME BOX停車場」、第5行「新竹縣竹北市縣○○路HOME BOX停車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新豐鄉○○路與埔和路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28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